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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August 6, 2010

你情我願的獨處權利

有人在街上走過,被他人見到了,我們可以說他的私隱被侵犯了嗎?

私隱就是「獨處的權利」。嚴格來說,任何人的所作所為,所在何方,只要被他人知悉,私隱就算是被侵犯了。當然,這種瘋狂極端的絕對標準,任何文明社會都無可能維護。只要人不可能完全從別人的目光中消失,就不可能有絕對獨處的權利。

現代私隱法緣起於十九世紀美國,當時,攝影技術普及化,報章影響力與日俱增,法律界開始思考私隱、公眾知情權以及現實需要,三者之間的衝突。當越來越多有關 私隱判例得到確立,可以清晰見到,私隱法除針對一般人之間的權益關係,更重要的原則在於確保人民的私隱,不會被政府所侵犯。

就文首的假設個案:一個人在公眾環境下,自然要接受自願放棄部分私隱;其他人透過自然的人際關係知悉有關資訊,亦合情理兼合法。回到最根本的原則問題,個人資料的披露和取用,前提是你情我願而條件清晰。

鬧得滿城風雨的八達通事件,從純粹法理邏輯分析,重點是參與那些積分計劃的人,究竟知不知道自己的資訊會被用作其他的促銷;大家可以自行用常識判斷:香港人會否天真以為,八達通作為已經有支配市場力量的壟斷企業,無中生有一個積分計劃,只是為了回饋使用者多年支持?

毫無疑問, 一般人應該不會去考究八達通公司如何處理他們的個人資料,但這不代表他們沒有常識去保護自己。不少人既不申請個人八達通,也不用信用卡的自動增值;就算居 住處的門禁系統使用八達通,他們可能另外多開一張,專門用來進出屋苑。這樣做麻煩嗎?不見得;至少現在的生活,比起過往沒有八達通的日子,方便得多了。

我無意為八達通公司講太多好話。畢竟,他們要為曾經說過的話和做過的事負責。然而,窮追猛打的政客和官僚,態度更教人憂心。政客真的這麼關注私隱問題嗎?為 什麼當年在同一個立法會通過了《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說到底,市民厭惡的是促銷電話,高調整治罪魁禍首之一的八達通公司,大家當然暗暗叫好。

可是,從政客的論述,不止一次聽到要八達通 「回水」。可見,問題已漸漸和保障私隱變得無關。八達通事件曝光之後不過幾天,政客便吵着說,要傳召有關人士到議會公審。站在政客的角度,在香港從政不可 以賣廣告,唯一有機會上電視,就是新聞報導中的十秒八秒。為了出位,為了政治前途,權力及特權法,當然是有機會用便用到最盡。

另一邊廂,私 隱專員公署破天荒用公審的模式,進行所謂的調查,也一樣教人搖頭嘆息。一個行政機關,僭越司法的功能,是法治衰亡的先兆。公開的調查搜證,用輿論製造道德 審判,更是極權政府的伎倆。以前,香港只有一個部門如此行事,現在就連私隱專員公署都學了這一套,未來的競爭委會員,肯定會青出於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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