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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May 26, 2008

強加營養標籤 市民未必得益

黃健明 - 獅子山學會經濟研究員 (信報 ~ 經濟.企管 p.35 , 2008.5.26)

立法會正在如火如荼地審議《2008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關於營養標籤及營養聲稱的規定)規例》(下稱《營養標籤法》),條例要求預先包裝食品必須加上標籤說明多種指定營養素的含量,其中每年銷量低於三萬的食品可獲豁免,但作出營養聲稱的食品(如聲稱高鈣、低糖)則不獲豁免。

標籤與否市場安排

  《營養標籤法》的用意,應是政府(或壓力團體)深感缺乏營養標籤的食品,增加消費者選擇食品的訊息費用,故此認為強制加上營養標籤可以「幫助消費者作出有依據的食物選擇」。可是,以強制加上營養標籤來幫助消費者選擇食物,消費者同樣需要負擔訊息費用。

  其一是食品製造商或入口商在提供法定要求的訊息時,涉及化驗及重新包裝等成本,部分食品供應商早已明言旗下食品將會因而加價,消費者需要付出較高的食品價格。其二是消費者把營養標籤的資料轉化成為有助選擇食物的依據時,須要擁有相關知識的訊息成本,即如現時電腦雖已多有詳列各種配備,不少消費者對此其實一知半解,更遑論以此為選擇的依據。

  當然,市場中的消費者跟供應者為求自身利益,無時無刻尋找降低訊息費用的方法。於是視乎訊息費用高低,品牌、口碑、第三方驗證或會取代商品的實質資訊,成為市民選擇的依據。自由市場的激烈競爭之下,產品提供多少訊息,無非反映相關訊息的成本效益。各人的訊息費用各異,所以提供不同訊息的產品服務可於市場中同時出現;擁有較豐富汽車知識的車主,較為喜歡到小車房維修汽車,依據每項細節議價,而對於細節所知不多的車主通常光顧大型維修中心,兩者並行不悖。

  可以想像,當社會上存在較多擁有豐富汽車知識的車主之時,競爭之下會出現較多提供詳細維修細節訊息的車房,反之亦然。由此可知,並非現時市場中提供法定營養標籤的食品甚少而使消費者選擇食品時無所依據,而是消費者對於營養標籤的認識較遜,較少以此作為選擇依據,因而使市場中提供相關訊息的食品較少。認為市場中食品缺乏營養標籤有礙消費者選擇者,忘記了食品有否營養標籤本身就是消費者的選擇。

沒有標籤也是訊息

  即使食品沒有加上營養標籤,也不代表該食品完全沒有幫助消費者選擇的訊息,因為不提供訊息本身也是一種訊息。以信貸評級(credit rating)為例,信貸質素最佳的企業固然欣然要求評級,可是事實上不少信貸質素較次,甚至只為「垃圾」(意指屬於投機級別的評級)的企業同樣自願進行評級。這是由於不提供評級訊息本身對於投資者便是一項重要訊息,代表企業信貸質素都是不達最佳標準的一丘之貉,然而信貸質素較次的企業當然不願與「垃圾」質素的企業為伍,於是只好「被迫」進行評級以作區別。

  部分預先包裝食品不願提供營養標籤,要不是提供相關訊息的成本過高,便是提供相關訊息以特顯其「營養價值」的得益有限,消費者對此即無營養標籤也能得知。

  強加營養標籤,是以一種安排取締市場現存的各種降低訊息費用的方法,或許能使部分擁有較為豐富營養知識的消費者得益,但是同時會令其他消費者因為更高的食品價格和更少的食品選擇而受害。消費者委員會總幹事劉燕卿早前曾指「市民為健康而增加食品開支無可厚非」,明顯就是官代民選的心態。

  政府要「幫助消費者作出有依據的食物選擇」,應當以加強消費者對於食品營養訊息的認識和關注為正途,從而增加市民對提供詳盡營養標籤的食品需求,為該類食品創造市場,以市場競爭逼使食品供應商作出有關調整。不從需求入手而強加標籤,是本未倒置,消費者也未必得益。


  

Tuesday, May 20, 2008

Shoppers pay price for dodgy law

Nicole Idanna Alpert - The Lion Rock Institute Research Associate ( The Standard ~ Opinion , 2008.5.20)

How much harm can losing a few products because of mandatory nutritional labeling actually cause?

The supermarkets will still be stocked. Corner shops and wet markets will function much as they do today. And, whether consumers gloss over or ignore the information on the back of every product available, they will have to pay a bit extra for it.

It seems all is in order. Or is it?

Finding the products that you usually purchased absent is a small heartbreak for every grocery shopper.

Those in favor of mandatory food labeling cannot deny that a number of products will be missing after the law is passed.

I imagine the larger supermarkets like Great, 360 and CitySuper will find it more than easy to assuage the costs of the new food labeling with stickers and all, but wonder about the smaller shops.

The French specialty shop that just opened down the street will face huge financial obstacles when stuck with the costs of testing and stickering. Will it have to cut advertising in its budget or raise consumer prices to comply with the new mandatory labeling?

If those shops can't afford the new costs, we lose them and their special goods along with all the other products that retailers and manufactures will consider risks to continue to supply.

Huge criticism was made when the government eased its previous policy and proposed that it would extend the exemption to low-volume food products (30,000 units a year) with nutritional claims as long as stickers were placed on the products warning that it may not comply with Hong Kong's food labeling standards.

Might a consumer feel a bit insulted by this sticker hullabaloo? In reality, consumers interested in the nutritional aspects of products look at the packaging, and others ignore the stickers and hard-to-read small print.

If a consumer is satisfied with the information given, the product goes in the cart; if not, the product is back on the shelf.

Consumers vote with their purchases - products that are not wanted are not bought. It is consumer preference or demand that should remove unpopular products from the shelves, not food-labeling laws.

Choice is a top priority, and while fingers from Legco have been pointed at the industry, and it has been blamed for scaremongering and "duping" consumers, the truth remains that choice will inevitably diminish because of the new costs.

The frustration is understandable. It has been five years since the start of the food-labeling discussion and still a law is not yet in place. Having said that, legislation is not to be taken lightly and passing just anything is a horrible idea.

Health and choice are not mutually exclusive, and any food-labeling law adopted must illustrate that.

As an international city, Hong Kong should boast an ease of access and an enormous diversity of products from all over the world.

But when mandatory food labeling causes products to be shut out of the market and food choice to diminish, the legislation must be looked at again, even if it has been around for years.

The recent competition law inaccurately assumes consumers will be given more choice, but nonetheless emphasizes the importance of consumer benefit and choice.

On the other hand, mandatory food labeling emphasizes legislation that makes more choice more expensive. The left hand doesn't know what the right hand is doing.

The popular political consensus is "do something, do anything" to get a law passed. Though those pushing for labeling laws have had to wait so long, this concept is both inappropriate for a city as developed and refined as Hong Kong, and irresponsible.

"Do anything" refers both to good and bad, so instead do something to improve the lot of consumers.

Well-researched, practical and measured legislation, regardless of the time it takes, will always trump passing "anything."

Monday, May 19, 2008

自利之上 同心救災

黃健明 - 獅子山學會經濟研究員 (信報 ~ 經濟企管 p.35 , 2008.5.19)

四川於上周發生的大地震,災情嚴重,區內地形使救災工作困難重重,行文之時死難者已過二萬,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更估計遇難者可達五萬人。雖然拯救生還者的災後「黃金七十二小時」已過,但能在災後十數天仍能救出遇險者的例子並非罕見,加上災後控制疫情以至重建等善後工作將會接踵而至,可見救災工作任重而道遠。

  人性自利,經濟學以此為基礎假設。阿當.史密斯(Adam Smith)在《國富論》(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中,以「我們的晚餐並非來自屠夫、釀酒者或麵包師傅的仁慈之心,而是他們的自利之心」(It is not from the benevolence of the butcher, the brewer, or the baker that we expect our dinner, but from their regard to their own interest)解釋市場行為,遂成名言。

  從歷史經驗觀之,自利雖不以社會為先,因而引發的生產、交易、創新行為,卻又確實有助改進社會。即使災難之中,自利之心引導的投資行為,對於擴充生產以滿足救災、災後重建的各種需求,不無正面作用。

自利之性有利有害

  當然,自利之性對於社會有利有害,因自利而起的欺詐、衝突可使交易費用大增,而災民之苦亦顯然非單以各人自利之心所能解救。猶幸人性自利之餘,亦如史密斯在其《道德情操論》(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所言,同樣內藏「道德檢查員」,社會因而常有「損已利人」之善舉;每遇危難,「檢查」更為明顯。

  四川地震發生至今,中央政府固然全力調撥資源與人力救災,內地民眾同樣踴躍捐血、捐錢,上市公司中國人壽(2628)的盈利即使勢受地震所影響,仍然無阻其為救災出力之心,日前宣布透過旗下慈善基金助養所有在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孤兒直至十八歲。至於香港,政府業已火速撥款3.5億元予中央政府及各個慈善團體用於救災,民間捐款則已破億元,而城中富商巨賈亦紛紛捐助災民,暫時以邵逸夫先生捐款一億元為最。

  《蘋果橘子經濟學》(Freakonomics, 內地譯作《魔鬼經濟學》、林行止先生稱之為《怪誕經濟學》)的其中一位作者杜伯納(Dubner),最近在其設於《紐約時報》的網誌提及,善心似乎親疏有別,因為種種原因跟投資同樣存在本國偏差(home bias)。美國颶風卡特里娜(Hurricane Katrina)所造成的死亡人數不及南亞海嘯的1%,美國民間對前者的捐款卻接近後者三倍。要是血濃於水舉世皆同,寄望香港市民救助四川災民的捐款能夠超越南亞海嘯時的六億元,實不為過。

捐款渠道

  各慈善團體正為四川地震救災籌款,其中市民可以支票於十八區民政事務處的二十個公眾諮詢中心及各區郵局(流動郵局除外)捐款。市民亦可將現金捐款交入香港上海豐銀行戶口「502-256803-001」。政府會把籌得善款交予紅十字會、香港世界宣明會、樂施會、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及救世軍五個國際救援組織,在受影響地區進行賑災工作。

  救災、重建之路漫漫,獅子山學會在此呼籲香港市民能夠慷慨解囊,為幫助內地災民出一分力。

Wednesday, May 14, 2008

社會主義能救美國嗎?

施永青 (am730 四川大地震 M04 C觀點 2008-5-14)

#鳴謝施永青先生給予轉載

美國是一個典型的資本主義國家,想不到當次按危機爆發後,用來解救的方法卻十分社會主義。
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的最大分別是:資本主義的基礎是個人主義,而社會主義的基礎則是集體主義。資本主義鼓勵個人奮鬥,希望透過保護個人的私有產權,去刺激個人的動力;並透過自由市場的機制,令個人的動力產生社會效益。但社會主義卻認為,個人利益會妨礙社會利益,必須從集體利益的角度出發,利用國家機制作理性的調配,才能使資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美國在次按危機爆發後,沒有要求那些胡亂借錢的人承擔自己的責任,也沒有讓經營失策的金融機構自行倒閉,反而由政府出手,為有問題的貸款提供抵押,為快將無力經營下去的金融機構提供融資,以便讓沒錢付利息的人也可以在按給銀行的住所裡繼續生活下去。這種做法實際上破壞了市場機制的自行調節能力,令正常的新陳代謝無法進行,改由集體的力量去修正個人的出錯,十分社會主義。

布殊總統寄望甚殷的1,250億美元的退稅,本身就是劫富濟貧式的社會主義分配,因為今次退稅並非按交稅多寡來退,而是按人頭作平均分配,一點不符合鼓勵個人奮鬥的精神。

1,250億美元,聽來好像是一筆很大的錢,但美國有近3億人口,每人分不到500塊錢。對於經濟出了問題的家庭,這少許錢當然無補於事;即使是這筆錢全部拿來消費,對市場產生的刺激作用也相當有限,以區區1,250億元,放入一個13萬億元的龐大經濟體系裡,很可能漣漪也看不到。

況且,美國經濟向來靠私人企業推動,各企業只需為了盈利去努力鑽營已可產生足夠動力。現在忽然覺得私人企業不行了,改而要靠政府去作調配,美國政府能突然有這種能耐嗎?如果有,何苦要等出現了危機才出手,不如平時就把經濟生產也交由政府接管,那美國的經濟增長豈不是更有保障?真是這樣的話,社會主義早在全世界都走向勝利了,美國何來機會稱霸?

其實,由政府注入市場的錢,本身來自市場,並非政府自己成功創富得來的,等如從大腿抽血再輸入手臂裡,對身體並不會帶來真正的好處。美國政府根本沒有盈餘,要退稅就得發行國庫債券,實質上就是向有錢人借錢,發放給窮人使用。但這種偉大的社會主義舉措,既不能增加基本建設,又不能改善出口,只會引導人民把希望寄託在政府身上,與美國現在的資本主義體系格格不入,其解救危機的能力實在值得懷疑。

Tuesday, May 13, 2008

沒有公平的競爭法

王弼 - 獅子山學會行政總監 ( 信報 ~ 經濟企管 P.25 , 2008-5-12)

政客(特別是那些希望被稱為政治家的)通常予人老奸巨滑的形象,可有時他們的舉動卻像開自己玩笑般,令人哭笑不得。久違了的競爭法諮詢文件,終於在上月出台。六十頁的文件,由從前的《公平競爭法》,到現在只剩下《競爭法》,沒有了公平二字,還未打開文件,政府彷彿已預告市民這將是一條沒有公平的競爭法,而其內容又真的是一連串「只許州官壟斷,不准百姓競爭」的荒謬邏輯。政府如此的坦誠相告,你說它是否老實得可愛?獅子山學會一向反對競爭法,過去已從經濟理論和列出多項實際例子解釋(可參考本會過去文章),今次將集中討論政府的諮詢文件。

惹人非議的條款

  文件中的一大修訂是把原先的七類反競爭行為減至四類,分別為操縱價格、串通投標、限制產量和市場分配,似是對反對派的妥協。而基於中小企對競爭法的疑慮,政府亦建議成立競爭事務委員會,盡量避免法庭訴訟;消委會更聲稱會改變將來的角色,協助中小企作出關於競爭法的訴訟,以此利誘中小企對法案的支持。政府努力的各方討好,以爭取法案能順利通過,可惜文件(發布會的投影片)盡處的最後一句法例「不適用於政府或法定機構」,便使政府的努力化為烏有。明顯地,政府不是真心相信這法例可促進競爭,反而深明這法例的荒謬之處,所以把自己排除在外,隔岸觀火。

  眾所周知,香港人在交通和住屋方面的負擔很重,而政府在這兩方面都直接壟斷了市場。它的鐵路優先政策,有鐵路行走的路線,運輸署便不容易批淮小巴、巴士和穿梭巴士行走,這樣限制其他交通工具的競爭,是否犯了「市場分配」的一宗罪?是否市民便因此不能選擇點對點的交通工具,造成他們的不便?這只可稱為對港鐵股東的利益着想(而政府仍持有約七成的股權),又怎可解讀為基於公眾利益?

  住屋方面,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批租土地制度下,政府作為唯一土地供應商,這是自然壟斷(natural monopoly),我們是沒法挑戰的。可是,現在的勾地制度卻存在絕對不透明的程序。雖然政府不宣於口,但人所共知的是政府以此政策限制土地的供應量,以致地價不斷上升,同時帶動房價與租金上調。我們不否定整個勾地政策,因它理論上是按市場供求賣地。可是當中的不透明程序明顯是限制土地供應的伎倆,而實際的情況是土地供應量比回歸前每年五十公頃還少,那政府是否犯了「限制產量」這宗罪?加上其餘政府所保護的壟斷行業如電力、航空、會議展覽等,都增加了市民的負擔或不便,政府能如此一刀切地獲豁免又如何使人信服?

競爭法導致物價上升

  另一令人非議的條款當然是競爭事務委員會和審裁處的缺乏獨立性和公信力。

  事務委員會集調查審裁與豁免權力於一身,但七位管理局成員卻全由特首委任,立法會不可過問,沒有獨立性可言。而又有權不受理一些不合理的案件,而所謂「不合理」又如何認定義?不被受理的案件又可有上訴機制?文件裏沒有交代。這樣的安排,令人聯想到委員會會成為特首的錦衣衛,也難怪有評論形容競爭法為營商二十三條。

  如上述所言,委員會的成立是希望減低訴訟費以爭取中小企支持,可惜如此在競爭法下中小企又是否永遠站在「有殺無賠」的境地呢?而再被冠以「謀取暴利」的大企業被打下馬後貨品價格又會否下降呢?要知道市場競爭總牽涉搶佔市場,把對手手中的顧客搶到己方。有了競爭法後,任何搶奪客源的舉動都可能被界定為反競爭行為,企業一是放棄競爭,但等於自殺行為(不過這也可能被界定為合謀定價);一是僱用律師團隊以取得法律意見,以免自己誤墮法網,所增加的成本不菲,可謂未見官先打三十大板。如日後與政府或對手對簿公堂所花的律師費堂費更是天文數字,所增的成本必然轉嫁到消費者。所以,競爭法反而導致物價上升,這是很多市民意料不到的。

  這是一條市民、大企業、中小企三輸政府獨贏的法例,也難怪特區政府的有志之士都忍不住把公平兩字刪去了。

Friday, May 9, 2008

沒有競爭法 香港仍勝出

施永青 ( am730 新聞M06 C觀點 2008.5.9)

# 鳴謝施永青先生給予轉載

昨文的題目是《自由競爭勝公平競爭》,其實這個題目已經過時,因為現時政府已不再稱之為公平競爭法,而只簡稱競爭法。本來,追求公平乃人類理想,把法例冠以公平的稱號,有利佔領道德高位,減少反對者的聲音;現時把公平兩字也刪去,是否反映倡議者自己心知肚明,知道這樣的立法只會虛有其表,無法真正滿足市民的期望,故先行降溫。

我接觸過不少支持立法規管自由競爭的政客,他們都以其他先進國家都已就此立法,來說明香港亦有立法的迫切性;但同一個事實一樣可以證明香港沒有立法的迫切性,因為香港沒有立法一樣發展得很好,並沒有輸蝕給有這類立法的地方。現實是有這類立法的地方,一樣會出現壟斷性的企業;美國就有微軟、艾克森、沃爾瑪等龍頭企業,成功地在全球進行不公平競爭,賺得驚人利潤;故像香港這麼細小的地區,自行訂一套競爭法,根本起不到甚麼作用。這類聊備一格的法,其功能只是讓政客展示,他們已有為市民謀幸福罷了。

香港雖然沒有競爭法,但只要政府不立例保護個別企業,市場上就不愁沒有競爭;任何有利可圖的行業,都可在香港吸引本地或國際的資金加入競爭;他們為了相互競爭,就得不斷討好消費者,這才是令消費者利益得到保障的最好機制;既不用政府花氣力,亦遠比立法有效。

可惜,政客卻引導市民把希望寄託在立法身上,現在單是搞諮詢已搞了好幾年,將來即使成功立法,也得先有投訴,再等立案,然後才可以進行調查,還要給被告有答辯及上訴的機會,到真正有判決時,小市民已飽受欺凌,損失慘重了。可見靠立法所能產生的成效,遠不及任由企業之間的相互競爭。

香港現時有不少人,受了政客的誤導,對立法規管競爭,抱有不切實際的期望。他們以為,立法之後,超級市場就不可以隨便加價,而小商戶也一樣可以在大商場租得門市店面;但這些都是立法最嚴的資本主義社會也不會出現的事,市民不應對此存有幻想。

長期以來,香港雖然沒有競爭法,但市民的生活一樣可以隨著香港的經濟發展而有所改善,只是九十年代之前改善得快一些、普遍一些,近十年則慢了下來,而且偏利於中上層。這是因為香港的經濟已發展至國際頂峰,要繼續高速發展當然有難度。然而,香港的基層亦不妨設想一下,若果換轉讓他們去那些有為公平競爭立法的地方生活,他們是否一定可以比活在香港更好?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我們又何苦急於為公平競爭立法?

自由競爭勝公平競爭

施永青 - [am730] 2008-05-08 M06 新聞 C觀點

# 鳴謝施永青先生給予轉載


香港向來只講自由競爭,認為在沒有外力干預下的競爭才是最公平的。香港聞名於世的,是它的「Laissez-faire policy」,即不干預政策,而不是立法最為公平。可惜,近年來了一股歪風,覺得只講自由不夠好,因為自由必然會造成以大欺小,恃强凌弱,故必須立法為市場主持公道。這聽來十分「正義」的呼聲,實際上是希望以公平競爭來取代自由競爭,要香港人為了公平去出賣手上的自由,這真是值得的嗎?

我們不妨先看看我們的上一代,是怎樣在自由與公平之間作選擇的。香港人的上一代,大都來自中國大陸。是甚麼力量吸引我們的上一代離鄉別井來香港尋找新生活的呢?是香港的自由呢?還是香港的公平呢?當年的大陸其實比香港更喜歡講公平,結果是「做又三十六,唔做又三十六」,連個人奮鬥的機會也沒有了。香港人就是不稀罕由黨委書記提供的公平,才冒著生命的危險,也要到一個陌生的地方去追求自由,可見自由遠比公平可貴。

當年的香港,沒有公平競爭法;法律提供的,是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個人可以保有自己的勞動所得,並可以自由地加以運用。當年來香港,既沒有福利,亦沒有工作保障,唯一的好處是可以自由搵工,不用接受政府的工作分配。不喜歡替人打工的,做小生意亦可,大家各顯神通,接受優勝劣敗。

這麼多年來,來香港參與這場自由競爭的人群裡,並非只有成功者,沒有失敗者,但失敗者沒有認為這場競爭對他們不公平,輸了就要求立法,把遊戲規則改得對自己有利一些。因為,參與這場遊戲的人都知道,大家的遊戲規則都是一樣的,是由上天制定的,一視同仁的,輸了只能怪自己技不如人。

老子說:「天道不仁,以萬物為芻狗。」然而,老子亦說:「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即是說,天道雖然冷酷無仁,但不會厚此薄彼,非常公平。而天道亦設計得非常周密,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四海如一,古今如一,連孫悟空也跳不出天網的範圍;大家都只能種瓜得瓜。

相反,由俗世上自以為聰明的人所訂出來的法例,無可避免有主觀成分,有利益的考慮,有意志的扭曲,所劃出來的界綫,在對某些人有利時,亦會對某些人不利,難有公平可言。歷史上的不公平環境,大多數皆由不恰當的立法所造成。如非有電訊條例,大東電報局就不可能壟斷香港的市場這麼多年。

因此,為市場訂定人為的「公平法則」,只會破壞市場機制,扭曲正常的正常運作,而且會增加經營者的成本,最終害苦了消費者。立法的過程,其實只是各派政治勢力較量的過程。佔有優勢地位的政黨,一定會偏幫自己所代表的選民利益,很難做到真正的公平。所以,我對訂定公平競爭法沒有信心。

Monday, May 5, 2008

再論最低工資

黃健明 - 獅子山學會經濟研究員 (信報 ~ 經濟.企管 P.32 , 2008-5-5)

對於最低工資的討論重要,除了因為政府直接介入個人工資安排的影響深遠外,更重要的是,最低工資未能改善低收入人士的生活之餘,反而可使其陷於困境。目前討論最低工資的意見紛陳,不妨在此整理釐清,避免討論「誤入歧途」。

  不少最低工資的支持者,以低收入人士的生活困境作為論據,即如最近一個名為《一百萬人的故事——全民開講》的論壇之中,主持、論者及參與人士對低收入的貧困現況控訴一番以後,便理所當然地接受最低工資是為解決方法。

害處明顯

  改善低收入人士生活是目標,可是最低工資能否為低收入人士解困卻是另一個問題。事實上,大部分反對最低工資的評論,均無懷疑低收入人士的生活艱難或是反對助其解困,反而是由於最低工資損害低收入人士的本身利益。故此,討論最低工資之時,可以先把扶貧解困作為共識,首先放下控訴的激情,對最低工資的本質以事論事。

  反對最低工資,因其減低弱勢社群就業機會是主幹,其他均是旁技。要是最低工資作用只在於重新分配財富,即如練乙錚先生所言,最低工資引致物價上升,是「劫中產濟赤貧」,問題反而不大。因為即使如此,最低工資扶貧解困的作用仍為肯定,實行與否不過視乎社會對於重新分配財富應至何種程度的共識。

  問題在於,最低工資並非如福利政策般,直接援助貧困,而是政府透過干預勞僱雙方訂立工資的自由,企圖使低收入人士得益。這種方法能否如願以償、改善低收入人士的生活,不能只看調高了的名義工資,還須視乎各個經濟個體在新法例的規限下,在不同方面作出的調整。

  人為地抬高工資的後果,就是吸引僱主透過更新工具、營運方法減少聘用員工;經營者的新意層出不窮,只要誘因足夠,人力並非無可取替。既然工資的最低水平被政府限制,減少後所剩餘的就業機會,自然優先留給技能較高、年輕力壯的員工,政策原意本欲幫助這群技能較低、年紀較大的低收入人士,反而會在最低工資下失去競爭優勢。讀者只要撫心自問,假如蘋果的最低售價被限制為10元,屆時會否減少購買蘋果、會否仍然選購現在只售4元的蘋果,便會明白這個不是什麼高深的象牙塔理論,而是人皆有之的行為定律。

火上加油

  曾經提出最低工資不單限制僱主,而是同時限制僱員。假如就業機會無限,當然無人自願降價,只是工作機會有限,便不能排除以較低工資爭取工作機會的需要,「折扣的士」便是很好例子。的士收費問題仍在討論當中,可是直至目前為止,的士司機主動給予折扣仍然視為犯法。最低工資實施之時,最為使人難過的情況,莫過於要把一眾希望以較低工資爭取工作機會的弱勢社群「繩之以法」。

  市民對於扶貧解困之心愈趨關切,袖手旁觀的感覺難受,容易使人失去討論解決方法的耐性,因而對最低工資的害處視而不見。接觸不少有心之人,認為低收入人士正處於水深火熱之中,故此應該放棄堅持最低工資減少工作機會、威脅弱勢人士就業的理論。可是這個「理論」,並非什麼自由主義的意識形態、什麼「大市場、小政府」的政策喜好,而是從歷史經驗實證所得的行為推論;不是誰在堅持,而是現實無從放棄。

  試想,身旁女士衣衫着火,固然應該把什麼男女授受不親、非禮勿視的道德規條放下不理、救人為上,但是我們總不能漠視汽油助燃的現實,胡亂以汽油救火;最低工資,正是對低收入人士的困境火上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