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健明 - 獅子山學會經濟研究員 (信報 ~ 經濟.企管 p.35 , 2008.5.26)
立法會正在如火如荼地審議《2008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關於營養標籤及營養聲稱的規定)規例》(下稱《營養標籤法》),條例要求預先包裝食品必須加上標籤說明多種指定營養素的含量,其中每年銷量低於三萬的食品可獲豁免,但作出營養聲稱的食品(如聲稱高鈣、低糖)則不獲豁免。
標籤與否市場安排
《營養標籤法》的用意,應是政府(或壓力團體)深感缺乏營養標籤的食品,增加消費者選擇食品的訊息費用,故此認為強制加上營養標籤可以「幫助消費者作出有依據的食物選擇」。可是,以強制加上營養標籤來幫助消費者選擇食物,消費者同樣需要負擔訊息費用。
其一是食品製造商或入口商在提供法定要求的訊息時,涉及化驗及重新包裝等成本,部分食品供應商早已明言旗下食品將會因而加價,消費者需要付出較高的食品價格。其二是消費者把營養標籤的資料轉化成為有助選擇食物的依據時,須要擁有相關知識的訊息成本,即如現時電腦雖已多有詳列各種配備,不少消費者對此其實一知半解,更遑論以此為選擇的依據。
當然,市場中的消費者跟供應者為求自身利益,無時無刻尋找降低訊息費用的方法。於是視乎訊息費用高低,品牌、口碑、第三方驗證或會取代商品的實質資訊,成為市民選擇的依據。自由市場的激烈競爭之下,產品提供多少訊息,無非反映相關訊息的成本效益。各人的訊息費用各異,所以提供不同訊息的產品服務可於市場中同時出現;擁有較豐富汽車知識的車主,較為喜歡到小車房維修汽車,依據每項細節議價,而對於細節所知不多的車主通常光顧大型維修中心,兩者並行不悖。
可以想像,當社會上存在較多擁有豐富汽車知識的車主之時,競爭之下會出現較多提供詳細維修細節訊息的車房,反之亦然。由此可知,並非現時市場中提供法定營養標籤的食品甚少而使消費者選擇食品時無所依據,而是消費者對於營養標籤的認識較遜,較少以此作為選擇依據,因而使市場中提供相關訊息的食品較少。認為市場中食品缺乏營養標籤有礙消費者選擇者,忘記了食品有否營養標籤本身就是消費者的選擇。
沒有標籤也是訊息
即使食品沒有加上營養標籤,也不代表該食品完全沒有幫助消費者選擇的訊息,因為不提供訊息本身也是一種訊息。以信貸評級(credit rating)為例,信貸質素最佳的企業固然欣然要求評級,可是事實上不少信貸質素較次,甚至只為「垃圾」(意指屬於投機級別的評級)的企業同樣自願進行評級。這是由於不提供評級訊息本身對於投資者便是一項重要訊息,代表企業信貸質素都是不達最佳標準的一丘之貉,然而信貸質素較次的企業當然不願與「垃圾」質素的企業為伍,於是只好「被迫」進行評級以作區別。
部分預先包裝食品不願提供營養標籤,要不是提供相關訊息的成本過高,便是提供相關訊息以特顯其「營養價值」的得益有限,消費者對此即無營養標籤也能得知。
強加營養標籤,是以一種安排取締市場現存的各種降低訊息費用的方法,或許能使部分擁有較為豐富營養知識的消費者得益,但是同時會令其他消費者因為更高的食品價格和更少的食品選擇而受害。消費者委員會總幹事劉燕卿早前曾指「市民為健康而增加食品開支無可厚非」,明顯就是官代民選的心態。
政府要「幫助消費者作出有依據的食物選擇」,應當以加強消費者對於食品營養訊息的認識和關注為正途,從而增加市民對提供詳盡營養標籤的食品需求,為該類食品創造市場,以市場競爭逼使食品供應商作出有關調整。不從需求入手而強加標籤,是本未倒置,消費者也未必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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