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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May 9, 2008

沒有競爭法 香港仍勝出

施永青 ( am730 新聞M06 C觀點 2008.5.9)

# 鳴謝施永青先生給予轉載

昨文的題目是《自由競爭勝公平競爭》,其實這個題目已經過時,因為現時政府已不再稱之為公平競爭法,而只簡稱競爭法。本來,追求公平乃人類理想,把法例冠以公平的稱號,有利佔領道德高位,減少反對者的聲音;現時把公平兩字也刪去,是否反映倡議者自己心知肚明,知道這樣的立法只會虛有其表,無法真正滿足市民的期望,故先行降溫。

我接觸過不少支持立法規管自由競爭的政客,他們都以其他先進國家都已就此立法,來說明香港亦有立法的迫切性;但同一個事實一樣可以證明香港沒有立法的迫切性,因為香港沒有立法一樣發展得很好,並沒有輸蝕給有這類立法的地方。現實是有這類立法的地方,一樣會出現壟斷性的企業;美國就有微軟、艾克森、沃爾瑪等龍頭企業,成功地在全球進行不公平競爭,賺得驚人利潤;故像香港這麼細小的地區,自行訂一套競爭法,根本起不到甚麼作用。這類聊備一格的法,其功能只是讓政客展示,他們已有為市民謀幸福罷了。

香港雖然沒有競爭法,但只要政府不立例保護個別企業,市場上就不愁沒有競爭;任何有利可圖的行業,都可在香港吸引本地或國際的資金加入競爭;他們為了相互競爭,就得不斷討好消費者,這才是令消費者利益得到保障的最好機制;既不用政府花氣力,亦遠比立法有效。

可惜,政客卻引導市民把希望寄託在立法身上,現在單是搞諮詢已搞了好幾年,將來即使成功立法,也得先有投訴,再等立案,然後才可以進行調查,還要給被告有答辯及上訴的機會,到真正有判決時,小市民已飽受欺凌,損失慘重了。可見靠立法所能產生的成效,遠不及任由企業之間的相互競爭。

香港現時有不少人,受了政客的誤導,對立法規管競爭,抱有不切實際的期望。他們以為,立法之後,超級市場就不可以隨便加價,而小商戶也一樣可以在大商場租得門市店面;但這些都是立法最嚴的資本主義社會也不會出現的事,市民不應對此存有幻想。

長期以來,香港雖然沒有競爭法,但市民的生活一樣可以隨著香港的經濟發展而有所改善,只是九十年代之前改善得快一些、普遍一些,近十年則慢了下來,而且偏利於中上層。這是因為香港的經濟已發展至國際頂峰,要繼續高速發展當然有難度。然而,香港的基層亦不妨設想一下,若果換轉讓他們去那些有為公平競爭立法的地方生活,他們是否一定可以比活在香港更好?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我們又何苦急於為公平競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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