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有一所「碧金寺」,寺裏主持定下的規定,村裏鄉民都會乖乖聽從。有一天主持說村裏的老人愈來愈多,怕以後不夠年輕人去耕畜,主持就立下十一碧金指令,年青人每月的耕作收入要上繳一成,並稱作大碧金,交給「碧金寺」營運,只有到花甲之年,才能領回耕作收益。
「迫金」計劃 好心做壞事本來鄉民都想這是「碧金寺」主持的好主意,所有人都樂意上繳耕作,直至阿丙病重,療養治病都要銀兩,丙嫂心想不妙,就去找「碧金寺」主持。
丙嫂:「阿丙命不久矣,希望可以給他最後的日子好過點,可以先領回他的大碧金。」主持:「不許,不許,只有花甲之年才許領。」後來,阿丙去世了。
阿甲出城考了功名,希望回家鄉辦個學堂,但苦無建校的資金,就去找「碧金寺」主持,求取領回大碧金。
阿甲溫文求道:「主持大人,我倘能辦得學堂,不但創功立業,也造福家鄉子弟,何不先許我領回碧金,創一大業?」主持:「不許,不許,只有花甲之年才許領。」阿甲創業不成,只能當個潦倒書生。
阿乙讀書不多,希望結婚生子,但勤勞耕作都只夠糊口,惟有找「碧金寺」主持領回大碧金以娶妻置田。
阿乙怒氣沖沖的說:「我月月守規上繳,而今我要娶妻置田才能成家,快給回我大碧金啊!」主持:「不許,不許,只有花甲之年才許領。」這回阿乙毫不客氣,一把火燒了「碧金寺」,從此,鄉民不再受惡策所累。
上面的故事不是《拍案驚奇》,而是活生生在二十一世紀的香港上演的真故事,故事的真實名字是「強積金」,而受害的是最基層的香港小市民,八十後年青人的置業問題也源於「迫金」所累。
強積金在2000年開始推行,正是八十後投入社會的年代,十多年來積下來的「迫金」小則10萬元,管理得善也有近20萬元之數,年輕夫妻合起來就有近40萬元之多,加多些許積蓄不就是供一所細價樓的首期。可惜,積金局說:「不許,不許,只有花甲之年才許領。」
建議強積金支付首期
市民應置業與否,此乃個人決定,獅子山學會無意干涉。可是,本會一直倡議解放強積金,理由的是政府應還市民調取自己收入的權利。而英雄所見略同,智經研究中心日前也發表置業政策研究,其中最可取的建議是容許申請人取用強積金支付首期。
事實上,新加坡一直容許公民可以用公積金來付首期,以及用公積金來供樓。目前,新加坡95%家庭是房屋業主,比率世界第一,正是受惠於有關政策。
說 到底,強積金管理人收取巨大管理費,但不用直接向供款人交代,每月仍會有不絕的供款,實際上強積金製造了產權不清的怪現象。產權是自由經濟的基石,連實行 社會主義的中國《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一節也寫有:「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力。」當代經濟學對私有產權的定 義包括了使用權、收入的獨享權和轉讓權。但強積金制度將個人收入凍結成四十年後才能使用的資金,實際是將私有產權凍結了四十年。
而產權之所 以重要,是因為:一、產權的激勵功能:產權歸根究柢是一種物質利益關係。任何產權主體對其產權的行使,都是在收益最大化動機支配下的經濟行為,沒有收益的 產權是不可思議的。二、產權的約束功能:產權對產權主體在行使產權的經濟活動中所施加的強制。三、產權的資源配置功能:產權的資源配置功能指的是產權制度 的安排所具有的調節或影響資源配置狀況的作用。四、產權的協調功能:財產關係的明晰及其制度化是一切社會得以正常運行的基礎,協調人們的社會關係,保證社 會秩序規範、有序的運行。
港人產權凍結四十年
港人產權被凍結了四十年,既沒有激勵作用,也無法作出最有效的配置,例如,置業、創業、治病、求學等,最後連產權協調社會秩序也漸失,引發失序。
現 時樓市正值高峰,二手樓宇的平均樓價達336萬元,但當樓市回落,一個200萬元的單位,三成首期只要60萬元;而超過申請公屋入息上限,但又低於過去夾 心階層住屋計劃要求的家庭的總收入,介乎16916元至39000元,每月近4000元的強積金供款正有助供樓,解放強積金支付首期,再容讓他們以強積金 供款供樓,不失為解救那批高呼「置業難」八十後的好方法。
後記:星期一我代表獅子山學會出席OurTv的網上時評節目,和左翼的八十後討論到解放強積金,竟不約而同地同意解放強積金是當前上策,未知當年一意通過強積金的工會領袖和立法局議員又有何感想?
獅子山學會政策研究員
info@lionrockinstitute.org
何民傑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