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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February 4, 2008

聯手加價與競爭法皆不可取

信報財經新聞 2008-02-04 經濟.企管 P31 獅子山學會 黃健明 王弼

港九粉麵製造業總商會在報章刊登廣告,強烈建議同業把各類麵製品的批發價和零售價調升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引來政府及消委會關注。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去信「提醒」後,商會最後撤回加價建議。政府對「建議」如此嚴陣以待,但聯手加價又是否真的可達謀取暴利的奇效?

早於一九六○年,當時的主要產油國便組成石油輸出國組織(OPEC),成立目的明目張膽地要「協調價格」。可是,即使石油輸出國組織控制當時世界石油生產的重要份額,「協調價格」的企圖最後還是功敗垂成,油價在高見三十五美元後,便在八十年代回落至十五美元以下。

協調者各懷鬼胎

石油輸出國組織無以為繼,「協調」的困難是其中主要關鍵。「協調」價格須要「協調」生產,於是組織對成員定下生產限額;只是出口收益珠玉在前,「唯利是圖」的各國又豈會乖乖「協調」、嚴守限額?結果,「協調」還是逃不過博弈論(Game Theory)的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各成員國超額生產情況普遍,價格亦無從「協調」。內憂難除、外患又至,高油價更加刺激組織以外的產油國加快勘探、加大生產,石油輸出國組織「協調價格」不成,影響力反而隨其所佔世界產油量之比重與日俱減。

石油輸出國組織「協調」生產力不從心,對需求的轉變就更加無能為力。各種替代能源在高油價鼓勵下應運而生,消費者也紛紛投入節能產品的懷抱—日本汽車便因而大行其道,使石油需求下降。

由此可見,即如石油這樣短期較難替代的物品,產油國還是難以獨斷獨行、按一己之意「協調價格」。

回看港九粉麵製造業總商會的「強烈建議」,以其只能以報章廣告形式建議加價,已經可知商會為同業「協調價格」的能力非常有限,甚至可以說是黔驢技窮。另一方面,批發和零售粉麵肯定較發現石油容易,要是商會成功「協調價格」、謀取暴利,其他「唯利是圖」的行外商家,又豈會坐視不理?商家爭相加入「暴利」行業,雖無惠澤消費者之意,卻有其實。即使商會的「強烈建議」真有控制供應之奇效,粉麵的替代品不少,消費者也自然會以消費選擇懲罰「暴利」商家;畢竟,石油消費模式尚可改變、何況粉麵?

商會的「強烈建議」,不少評論使之成為盡快定立公平競爭法的理由。有立法會議員便認為,雖然聯手加價的效果成疑,但亦應定立公平競爭法以禁之,以防同類情況再次出現。可是,立法猶如兩刃利劍,必須權衡利弊。我們只要細閱公平競爭法的諮詢文件,便不難發現其中內容如濫用市場地位、綑綁銷售等空泛概念處處,會為企業營運帶來不少不明朗因素;亦難免有人會利用法例來打擊對手,而律師費和訴訟費高昂,非中小企所能負擔,難怪諮詢結果顯示中小企對新法大表疑慮。

競爭法製造特權者

當價格上升時,法官說是壟斷;價格下跌時,他們說是掠奪性定價;價格不變的話,則是合謀」(When the prices went up the judges said it was monopoly, when the prices went down they said it was predatory pricing, and when they stayed the same they said it was tacit collusion.),是經濟學者高斯(Ronald H. Coase)對美國反壟斷法(anti-trust law)的意見,也簡潔地帶出所謂「公平競爭」的含糊性;價格怎變,指控不變。

其實,沒有人會反對政府促進公平競爭,但由石油到粉麵,競爭之源從來來自開放的市場(潛在競爭與現存競爭同樣重要)和消費者的自由選擇,這也是政府促進競爭的正途。因此,獅子山學會認為,政府應該致力打破藉由特權或法例保護的壟斷行業,如電力市場,促成聯網,使兩電競爭;或如航空業,讓香港開放第五航權。但觀乎最近政府和兩電簽署的新《管制計劃協議》,繼續容讓壟斷存在,其促進公平競爭的誠意可見一斑。政府不願對症下藥,卻以一刀切、含糊的法例促進競爭。

更令人憂慮的是,公平競爭法諮詢文件建議政府可享有酌情豁免個別行業,其中一個理由是反競爭行為「對公眾的利益大於對消費者的損害」,而「公眾利益」又不知如何計算,故政府便可以繼續製造特權階級,企業恐怕難見其利、卻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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