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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February 18, 2009

社會責任 VS 社會利益

黃健明 - 獅子山學會經濟研究員 , 信報 (理財投資 P.27, 2009.02.18)

每下愈況,中環的擦鞋師傅最能體會經濟環境的變化,據聞他們金融海嘯之後收入大減,情況較九七年金融風暴和沙士期間還要差。眼下生意大減,要是有擦鞋師傅感到收入不足夠糊口,寧願將購買鞋油、鞋擦等「搵食工具」的資金另投他方,決定放棄擦鞋工作。對此大家或會慨嘆生活艱難,但恐怕不會指責過往光顧擦鞋師傅的客人或出售鞋油和鞋擦的人不負責任。

缺乏理據

可是,假如出售鞋油和鞋擦的人早前有意打入「擦鞋市場」,於是提供「搵食工具」,再以月薪聘請擦鞋師傅,如今感到收入無法提供足夠資金回報,或要減薪或要解僱擦鞋師傅,卻難免會引來政客和工會指責缺乏企業社會責任。

社會一面是對於不同產品和服務的需求,另一面就是資金、人力資源等等生產要素,其中有成千上萬的方法使生產要素變成能夠滿足別人需求的產品和服務。文章開首的例子所反映的,就是一般人認知的「企業」,無非是其中一種組織生產的合約安排。

「企業」的形式之所以在某些情況下被採用,奈特(Frank Knight)、艾智仁(Armen Alchian)、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高斯(Ronald Coase)和張五常教授曾經分別提出風險、卸責和交易費用等不同解釋。無論「企業」因何而成,「企業」既然只是某種形式的合約組合,認為某種形式的合約組合需要負上合約以外的社會責任,而其他組合則無此需要,顯然缺乏理據。

企業被認為有其社會責任,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企業從社會上賺取了盈利,因而應該在有需要的時候回饋社會。不過,這只是一個流傳已久的謬誤。除非企業是受政策偏袒而形成壟斷,否則企業的盈利不過是投入資金或企業家的回報。假如認為股東與企業原是一體,這種剩餘收入不能當成資金回報的開支,企業只要以借貸代替股東資金,盈利便會成為利息支出,消除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源頭。假如我們放在銀行的儲蓄所賺取的利息,沒有使我們需要承擔額外的社會責任,企業的資金回報也不應使其背上這種責任。

要企業背上社會責任不單缺乏理據,造成的結果更會適得其反。

負面影響

假如在經濟不景時,政治和輿論壓力使企業必須犧牲資金回報以避免解僱員工,這種責任便會成為合約中的隱含條款,資金提供者必然將此計算在內。結果,資金提供者不是要求更高的平均資金回報,就是在相同回報下願意提供的資金減少,而兩者對於創造就業都會造成負面的影響。

將避免解僱塑造成社會責任,產生的利益(或是租值)只是一次性的,而得益者也只限於現在本應被解僱而因為這種社會責任而得以留任的僱員。相反,本來能夠留任或正在求職的人,便會因為較少的資金投入或是更加嚴謹的聘用程序而受到損害。難以解僱變成難以受聘,歐洲勞工市場的情況便是如此。

史密斯(Adam Smith)在《國富論》(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中,提出「我們的晚餐並非來自屠夫、釀酒者或麵包師傅的仁慈之心,而是他們的自利之心」(It is not from the benevolence of the butcher, the brewer or the baker that we expect our dinner, but from their regard to their own interest)的用意,應該是希望指出,即使各人雖然是以自利之心行事,交易之中並無背上任何對於社會的責任,最終卻是為別人、社會帶來貢獻。

同樣道理,企業即使只是履行合約的責任,而非政客和利益團體強加的社會責任,卻在協調生產、促成交易方面節省重要的交易費用,為整體社會帶來巨大的益處。

企業營運固然可以考慮社會利益,在經濟不景時盡力保留現存的人力資源,也可在僱員忠誠、人力資源傳承方面得到回報。不過,把這種企業考慮變成政治和輿論壓力下的社會責任,為企業的合約安排中加入不是合約雙方要求的隱含條款,企業最終為社會帶來的益處只會更少,而不是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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