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ly 7, 2010
競爭法是經濟廿三條
從前,有一個很愛漂亮的國王,一天到晚命令王宮裏的裁縫師,替他做不同式樣的新衣裳。有位裁縫師騙稱會造世界上最神奇的衣服。國王以為找到了世上最美的新衣,但其實只是身邊人不敢發聲,新衣根本不存在,直至國王赤身露體走到街上,路旁的小男孩忍不住笑成一團,大家都覺得好滑稽。
「國王的新衣」是兒時的童話,但放在今日的香港社會,那新衣卻就是快要訂立的「競爭法」。政府在7月2日就《競爭條例草案》刊憲,聲稱要落實香港的競爭政策。獅子山學會一直以捍衛香港自由經濟為己任,多年來指出訂立競爭法不單無助自由競爭,還會製造更多不公平和營商成本,最為害的只會是中小企業,例如大機構可引用法例打擊新對手,小商戶可能被懷疑違規就被翻箱倒籠,要清楚知道法例要求又會引發法律開支,肥了法律界別。總之,競爭惡法問問題多多,政府未有向公眾有清楚解釋。
新競爭法:國王的新衣
而從政府在《競爭條例草案》中計劃法定組織豁免於競爭法外,就更加顯示國王的新衣意味。政府指出,由於公營部門的活動大多為非經濟活動,條例草案不適用於政府。除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另有指明外,條例草案也不適用於法定團體或其活動。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只會根據條例草案所訂下的準則,透過制訂規例作出有關豁免的決定。
政府立競爭法,卻自己豁免自己;特區政府有一百零六個部門,八十六個公營機構,參與香港的經濟活動無日無之,要評說公平競爭,政府卻免於其中。最近就有香港會議展覽業關注組促請政府,將貿發局納入規管,否則對業界不公平。早就有批評指貿發局近年不斷擴大展覽業務,它既有政府資助,又是會展的場主,本身已佔盡優勢,如果獲豁免,對業界極不公平。但可惜,政府說不受理!
事實上,公營機構和政府部門才是製造香港出現壟斷的源頭,例如,疑似下任特首梁振英當年建議推行的八萬五政策明顯是限制產量行為,打擊小企業運作,即使現行的勾地政策也是限制產量的行為,但政府卻自己豁免自己。梁振英真的當選,再推八萬五,能否以競爭法的限制產量原則禁止呢?管案是政府說不可以。
而且,政府政策下的電力公司專營權也是分配市場行為,使市民在不同地區要繳交不同的電費。又例如電台、電視台的經營許可,都是由政府制訂的發牌制度分配市場,使外來競爭者無法進入競爭,反而同類的報紙傳媒在沒有政府發牌壟斷下,報業百花齊放,市民有更多選擇。最近九巴主席也批評過由政府推行鐵路壟斷造成的交通問題,運輸署不准巴士自由調動班次,使巴士無法與鐵路競爭,嚴重干預市場調節。這不是「只許州官壟斷、不許百姓競爭」又是什麼?政府明顯不敢面對現在自己製造的壟斷現象。
又如旅發局連續十年將花車遊贊助商判給國泰航空是串通投標,政府指透過行政措施可以解決公營機構和部門的投標失誤,但實際上旅發局的浪費公帑例子,證明政府沒有意圖和能力去管理好投標問題。而消委會曾經批評房屋署的鐵閘承辦商串通投標,但實際的問題關鍵是房屋署設有一張封閉的鐵閘承辦商名單,一般承辦商難以進入該名單,才導致少部分人串通投標。
就算提及合謀定價,運輸署對小巴、巴士、的士的收費限制也是合謀定價,迫使消費者和營辦商沒有選擇的自由。政府只推說因公共政策理由而豁免,其實有如國王的新衣。
外國豁免由民選國會決定
同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認為有合理的公共政策理由,可豁免某活動受禁止反競爭行為的法例規管。這做法是將行政機關的權力超越立法會,而外國是由普選的立法機關決定什麼政府活動可以得豁免,並設有日落條款,定期檢討,和港府建議「自己大晒話晒事」的建議完全不同。筆者擔心這只是進一步擴大行政權力,隨時剝中小企光豬,嚴重打擊營商自由。
再者,競爭法建議執法和司法機關結合,只要有人投訴的表證成立,就可以法例授權查核公司賬目。條例四十一指「凡競委會有合理因由懷疑,某人已管有或控制或可能管有或控制文件或資料,或某人在其他方面能夠就構成或可能構成違反某競爭守則的事宜協助該會,本條即適用。」這實在向全港企業製造的白色恐怖,打擊營商環境和法治傳統。
現時,電訊條例底下有條款含有競爭法建議的成分,但實際運作就是讓行業裏的競爭者,互相以法例要求打擊對手,拖慢商業活動,最終令消費者受損。又例如現時報紙和發行商、報販的關係,在競爭法下隨時被指是分配市場,政府隨時可以此含糊不清的法例干預新聞自由,製造寒蟬效應。競爭法裏很多問題早就提出討論,但政府執意要穿上這件新衣,香港人是時候要直斥其非了。
獅子山學會
何民傑
http://www.hkej.com/
Wednesday, June 30, 2010
反競爭法在針對誰
王弼 - 獅子山學會行政總監, 信報 (理財投資P.37,2010.6.30)
獅子山學會一向旗幟鮮明反對特區政府訂立「反競爭法」──該草案由最初冠名「公平競爭法」,經我們猛力抨擊後當局偷偷地把「公平」兩字刪去。無他,2008年進行公眾諮詢已表明政府部門和法定機構免受監管,而無論西方的英國皇室控制印撲克牌專利權,壟斷直至1602年始被法庭推翻;或東方中國歷來朝廷的鹽鐵專賣,政府本身就是反競爭之源,歷史就是最有力的證據,所以稱這法案為「反競爭法」也絕不為過。
重提競爭法意有所指
政府最近又悄悄在立法會重提競爭法,表面理由當然是為民請命。在香港日漸民粹的氣候下,把社會問題歸究於大財團當然極有市場。不過,市民以為反競爭法代表大財團的末日,買東西會便宜一點就大錯特錯。
正如上述,政府有豁免權,意味港鐵、國泰到各公共事業仍然可以大賺御准壟斷錢。所謂法定機搆不管,那大財團也應吃點苦頭吧?可是,2008年政府在推出反爭競法諮詢文件前,開刀的對象卻不是「剝削者」大資本家,而是小本經營賣粉麵的商人──當時港九粉麵製造業總商會在報章刊登廣告,強烈建議同業把各類麵製品的批發價和零售價調升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時任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的馬時亨便立刻去信「提醒」,商會最後撤回加價建議。
相對發水樓也好,天匯事件也好,就算推出什麼「九招十二式」,地產商還不是依然顧我、悠哉悠哉過活嗎?那有像賣粉麵的小商人慌忙回避?我不相信政府有意用反競爭法壓逼小商販,那只是這法例必然的副作用。
無論如何,從政府一向對超級大財團的態度,對付真正的壟斷者肯定不是政府的目的。既然老虎打不了,徒叫市民失望,最後成為政敵的把柄,為何政府還要通過這樣的法例?
有說最低工資是曾蔭權最不想通過但因抵不住政治壓力而要立法;不過,反競爭法卻是他的心之所屬。而且,他竟然在政改的大是大非後便急急計劃向立法會提案,便顯得事不尋常。
政治藝術:別只看表面
有報道指曾特首與建制派在政改事情鬧得不愉快,要以燒烤作和頭酒補鑊,欲以雞脾打其牙骹軟。問題是我們曾特首從一開始已非阿爺的真命天子,勢孤力弱,早已難討價還價,所以才鬧出所謂第二支管治團隊。曾特首既自稱政治家,對西環、民建聯、工聯會和其他建制派當然知道要忍讓,所以副局長分餅仔等事,是可以預期的。
而忍辱負重的曾特首,終於在政改事情被逼往牆角,絕地反擊,繞過西環甚至港澳負責人而直通天庭,雖然政改通過吐氣揚眉,但過橋抽板,讓建制派「有辱無榮」,得罪那麼多老主顧,難道燒烤宴就可冰釋前嫌?往後又如何使他們支持自己施政?
政治藝術,從來像在湖中游泳的天鵝,表面平靜,實質雙腳在水底猛力掙扎;平時笑面迎人,背後互相撕咬,才是政治永恒真理。而正如拿破崙說,勝利女神眷顧的是擁有最多大炮的一方,所以政客發展政治勢力版圖是非常重要的。
要在得罪人後還期待他們繼續支持自己,就是自己有討價還價的武器在手。從世界各地案例,如歐盟以反競爭法對付美國巨企如微軟、英特爾、蘋果等,是歐洲保護主義好使好用的外交武器。
香港的反競爭法也很可能是這樣的工具:政治家透過委任反競爭法委員會成員,對各行業監管,包括在港的中資機搆──實情是從豬肉入口,我們已可見到中資機構在糧食、能源,甚至金融如人民幣業務,很多對內地的經貿往來,在市場都有舉足輕重的位置,反競爭法對這些中資機構有否影響?政治家乘這法例勢鞏固自己地位,增加與第二支管治團隊討價還價的籌碼。政府在政改翻面後急急向立法會提反競爭法案,又有什麼稀奇?
獅子山學會
行政總監
王弼
info@lionrockinstitute.org
利字當頭:港鐵陷害
利世民, 蘋果日報 (財經要聞, B15 2010. 06. 30)
世民手頭有現金,打算長線持有港鐵(066)。可是,理由卻是我最不希望見到的一個。
曾經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乘搭鐵路的人,一定會讚嘆港鐵整潔和方便。毫無疑問,物業發展收入補貼,讓港鐵可用蝕本方法辦客運服務。不過,蝕本不一定服務好,有補貼更和優質管理精神背道而馳。所以,港鐵總算是一家管理超卓的好公司。
世民問股壇女俠胡孟青,對港鐵這間公司的看法。「香港好多大牌公司,不理會中文傳媒。港鐵就不一樣,對分析員和股評人有問必答。可惜,搞得掂財經界,又面對不了公眾客戶,加價有許多障礙。」
用政策扼殺競爭
加價和政治壓力,在香港已經變成所有大公司的共同問題,不是港鐵獨有。可是,香港的交通政策,卻是明目張膽向港鐵傾斜。世民就曾親身經歷過一件事,說明了鐵路優先的霸道。話說將軍澳有一屋苑,向來有一條綠巴線服務,接連到藍田。屋苑業主委員會和綠巴營辦商,希望將服務伸延至觀塘。運輸署反對,理由是觀塘承擔不了每小時多6班小巴,這說法是否成理,可用客觀事實推翻,運輸署為了當年新通車的將軍澳線,而要取締其他所有交通工具,也是有白紙黑字的紀錄。
像港鐵這種管理超卓的公司,竟然都要用政策去扼殺競爭,不是陷害是甚麼?政府推出競爭法的條文,但詳細內容欠奉。港鐵會被豁免嗎?又或者,政府會說明港鐵不會有任何特權嗎?我信港鐵會繼續有特權,繼續可以用地產變收入,補貼客運服務,進行不公平競爭。我信親疏有別,所以港鐵是合法壟斷,PE再高都合理。
上次暫緩立法,政府說會消除民間疑慮,結果湯藥都不換,也沒做任何工作。港鐵有特權,有甚麼出奇?學肥仔孫的說法,一注獨贏買港鐵合法壟斷!
利世民
http://hkliberty.wordpress.com
Monday, June 28, 2010
政府推競爭法惹爭議
嘉賓:孫柏文、李兆富
主題:社會現象
內容::「競爭條件草案」將交由立法院表決,社會目前爭拗點是哪些機構可以豁免,例如公營機構或對經濟有利益的機構。其實今次已經是政府第三次試推「競爭法」,這次政府使用高明招數-並沒有指明哪些行為違反競爭,而是倡議成立委員會,是否違法由它們決定,希望減少社會爭議。
http://cablenews.i-cable.com/webapps/program_video/index.php?video_id=81194
Wednesday, March 10, 2010
容我向Neway 致敬
話說漢高祖劉邦一統天下後,由於自己和功臣們都是地痞流氓出身,不知宮廷禮儀為何物,每次金鑾寶殿上御宴,群臣們喝酒爭功,醉了就大喊大叫,拔出寶劍,就往殿柱亂砍,完全不成體統。劉邦心裏不滿,卻不知如何是好。
另一邊廂,自開山鼻祖孔夫子以來,統治者對儒家理論都是無甚興趣,就算對這「聖人」、「亞聖」等都是敷衍了事,秦始皇更焚書坑儒,儒家學者幾百年裏都沒過幾天好日子,是最沒出色的了。可是在叔孫通的眼裏,有劉邦這個大客戶,儒家學者出人頭地的日子終於來了!
在晉見劉邦,解釋了儒家學說能如何幫助皇帝安定政權後,叔孫通立刻啟程到魯城,徵召儒學專家,共商擬定皇家禮儀。可是卻有幾個專家對叔孫通的大計嗤之以鼻,說:「樂章禮儀是何等大事,必須累積高貴的品德教化一百年,然後才有資格制定。天下剛剛安定,死亡的人屍骨未寒,你怎會成功?你走吧,不要污染我們。」叔孫通聽了,失笑說:「腐儒,不知道天下不斷在變。」
投資夕陽行業高風險
從焚書坑儒到儒術獨專二千年,叔孫通堪稱千古「撈底王」吧。而讀死書的所謂專家卻從來充斥市面,古今不變。老闆們可能都有這個經驗,就是請到了擁有無數「沙紙」,左一個PhD,右一個MBA,再加CFA,總之十八般武藝像是樣樣精通,可是做起事來,講多過做;紙上談兵,引經據典,但常識欠奉,跟實際完全脫節。
私人公司的老闆在自嘆遇人不淑後,還可以立刻止蝕。但自從港英埋下最毒的炸彈,就是硬把大專院校升格為大學,我們的最高學府就成為這些所謂專家的溫床。這一撮人以學者自居,經常接受傳媒採訪,為時事做評論;但其評論卻往往「露底」,反映他們的分析能力就如叔孫通所言,「不知道天下不斷在變」。這些「專家」的存在實在是對真正學者的一種威脅,正所謂:「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嘛。
最近發生Neway收購加州紅的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讓這些專家露了底。有經濟學家便指出,在一間卡拉OK獨大的情況下,消費者必然受到影響,因為公司不用再提供優惠和折扣吸引市民,令價格提升,因為收購意味「一統天下」,「市民梗係冇咁着數㗎啦」,其言論可謂經濟學一○一條件反射式答案,未必經過腦袋的思考,但出自經濟學家的口中,令人惋惜。
卡拉OK已經是公認的夕陽行業,從90年代的Neway、前衛、Big Echo、NICAM、Top One、嘉禾、創藝與活力energy和加州紅等,百花齊放的盛況,到今天剩下的Neway還有勇氣付錢以圓「一統天下」的夢想,管理層一是有蘋果電腦喬布斯(Steve Jobs)的能耐,有起死回生之術;一是對香港人集體回憶有無限的承擔,願以私人資金捍衛之(至少Neway沒有要求政府撥款幾個億,成立什麼「唱K發展基金」)。無論是上述哪一個理由,都值得獅子山學會同仁站立鼓掌致敬吧!
最怕政府以法例保護
所以,所謂「市民梗係冇咁着數㗎啦」,不知從何歸納出來。更簡單的說,如果今天有廠家壟斷了打字機的製造,我們是否應多謝他?這讓我們可以對孩子們說:「看看你現在多幸福,爺爺便是用這東西打文件養活一家的…。」不只打字機,就算是曾雄霸全球的微軟,今天在雲端運算(Cloud Computing)技術愈趨成熟下,用家對其是否壟斷視窗或文書處理系統也沒有太大反應了,反正近乎免費的Google Apps 和Chrome更好使好用。所以就算某某行業存在壟斷,也不可沒頭沒腦便說市民「冇咁着數」。
可見,世上有太多的例子,在「唯利是圖」的資本家中,一定有人能創造新的商品打破壟斷,天下不斷在變,用不着政府勞心。商場上誰都知花無百日紅的道理,有的都是政府以法例保護,即現代術語「官商勾結」是也,看看香港多少壟斷是由政府御准便知了。所以,當有輿論因Neway收購加州紅事件而重提《公平競爭法》,你真的相信被功能組別把持的立法會,會給我們真正的公平競爭?
獅子山學會行政總監
info@lionrockinstitute.org
Monday, August 4, 2008
競爭法使中小企得不償失
香港計劃設立競爭法可追溯到陳坤耀主政消費者委員會的年代,記得他當年做了一個研究,指出香港地產商有壟斷市場的情況。就我的經驗而言,香港地產商之間的競爭非常激烈。 他們在物業公開發售前會將一切資料保密,因為消息一旦泄漏,對手便可能會散播對自己不利的消息:如長江得悉新鴻基將推出新樓盤,便會說自己的樓盤銷情欠 佳兼撻訂,要減價速銷。發展商又會在對手樓盤展銷廳附近派出旅遊巴士或專人向參觀者派傳單,標榜自己正在出售的樓盤更價廉物美;競爭的手段層出不窮,由此 可見香港地產商之間勾心鬥角、競爭激烈的情況,然而外間經常批評地產行業出現壟斷,是全因為政府勾地政策出現問題所致的。 勾地政策失誤導致壟斷 因勾地政策失誤,以致土地供應的減少,地產商可供出售的單位數量亦因而急降,在八十年代期間一年可以賣出三萬個單位,現在一年只能賣出一萬多個單位。然 而大多數的地產商也為上市公司集團,需要每年都作業績滙報,但土地供應減少,相對地可供出售的單位亦同樣減少,成交減少連帶集團收入相告下降。為了爭取更 多的收入,地產商只能夠無所不用其極地爭取合現盈利。其實只要政府在宏觀調控上增加土地供應量,地產從業員便會因為要達到預期業績而努力地向一眾客人推 銷,又豈敢像如今般斗膽做出一些有損業界和客戶利益的事情?所以很多政策根本毋須政府立法也可收其之效。 現在競爭法之所以被提倡,很大 程度是因為政客希望在選舉前爭取選票,標榜自己為市民爭取利益、為人民謀福利。就以諮詢文件顯示大部分市民都支持有競爭法,這是當然的,因為他們都受騙而 不自知。例如有指豬肉市場的開放會使豬肉價格得以下降;但實際上華潤的壟斷正為我們提供平價豬肉,倘若沒有華潤的壟斷,相信目前的豬肉價格將會更高。除了 豬肉價格外,也有政客提出在競爭法下汽油價格將得以調低,可惜大家有沒有想過油價是由國際市場所定並不是依靠任何立法而得以扭轉的。 港人昔日逃避公平競爭 試想,為什麼政府把《公平競爭法》的「公平」一詞刪去?因為政府心虛,明白競爭法不可能有什麼大作為。市場是講求自由經濟競爭而不是公平競爭的,有自由 便有公平,有立法便沒有公平。立法妨礙自由,只有free fight才是公平。其實,香港人昔日也是因逃避公平競爭法而來到香港的,只是大家忘記罷了,但我卻記憶猶新。大陸社會主義就最為公平,社會主義講求集體 利益,一切不公平的情況也可交由黨委書記判斷;現在我們又組成競爭事務委員會,將來說不定又有一個黨委書記為我們主持公道! 現在,政府 計劃將來委員會可主動調查那些嫌疑犯競爭的個案,這設計使人覺得政府將會隨時插手干預市場,所管理的事只會愈來愈多。那後果會如何呢?就以地產行業為例, 在地產代理監管條例頒布前,我已曾提到條例施行後只會有利大企業,因為它們會有較多資源來適應新法例;而中小企在本身利潤也只夠糊口的情況下,還要在新法 例下掙扎求存,這對它們的發展是極度不利的。中小企的發展需要自由和彈性,法例的施行只會約束了中小企的發展。結果在地產代理監管條例一出,市場上很多競 爭力不足的經營者隨即被淘汰,餘下的只有佔大多數的中原和美聯兩大集團,這種所謂壟斷的情況全因為政府立法所造成的。 競爭法畫蛇添足 所以我認為競爭法通過後,對營商者而言,只有顧慮更多和經營成本上升而已。香港過往一直未為競爭立法,但經濟仍快速發展,並沒有影響到香港的繁榮。相對 外國推行競爭法是有其政治因素支持的,因為可以利用法例來打擊外來競爭者;可是他們本土仍有Google、麥當勞、波音飛機等壟斷市場,這並不見得能為消 費者提供更便宜的貨品。目前香港還未就有關條例立法,已被世界公認為最經濟自由的地方。現在是因為有人要爭取選票?還是要營造政績的關係而企圖扭曲或改變 香港的發展方向而立此法例?實在值得大家深思。 | ||
Monday, July 28, 2008
書價問題與教育制度
暑期剛至,新學年的教科書卻已成熱門新聞。教科書年年加價,書商雖以紙價及各種成本上升辯解,但仍然無減各界謀取「暴利」的指控。政府正準備成立委員會探討問題,而剛上任的教育局副局長陳維安亦以處理書價問題為首要職務。
假設教科書謀取「暴利」屬實,分析「暴利」從何而來,相信有助解決問題。
「暴利」一般離不開壟斷,正確應為壟斷租值。可是,教育局雖會制定所謂「適用書目表」,但原則上任何書商的教科書均可參與評審,而且「適用書目表」只作參考,並無強制各校用書。因此,教科書市場基本上應該是開放的,而「暴利」亦非源於書商的壟斷。
高書價源於封閉教育制度
教科書市場本身是開放的,反而現行的教育制度下,學校的「供應」受到政府嚴格限制。即使近年出現殺校威脅,學校之間的競爭仍然有限。學校既為學生提供書單,教學方式又是為書單的書目度身訂造,所以學校與教科書某程度上是捆綁銷售。
早前討論iPhone的捆綁銷售時,提及捆綁銷售伸延壟斷之說成疑。因為消費者視捆綁的兩物為一物,捆綁銷售只會轉移而不會增加壟斷租值,所以以捆綁銷售伸延壟斷其實無甚益處。不過,要是價格管制干預其中,這便另當別論。
假如政府只准一間戲院在港經營,但是同時管制戲票價格,戲院於是無從以票價賺取壟斷租值。可是,只要法例容許,戲院可以嚴禁觀眾攜帶食物飲品進場,藉此在場內高價出售小食,藉此收回戲院的壟斷租值。
同樣道理,在缺乏競爭,加上學費受到管制的教育制度,教科書的高價無非是學校收回其壟斷租值的工具。教科書的「暴利」,學校或明或暗,會透過書商「借出」器材、贊助春茗甚至直接捐款等方式收回。
廉政公署剛完成的研究顯示,有關情況其實已經存在接近三十年;而三十年前,正是政府開始包攬中小學教育,以公帑直接資助學校的年代。
另一方面,學費彈性較大的國際學校和面對市場競爭的補習社,似乎都較為積極以舊書、教學筆記等各種方法,避免書商「壟斷」校內用書。
開放教育市場才是對症下藥
教科書昂貴,既然非關教科書市場本身,而是源於封閉的教育制度,這樣引入電子書、增加書商競爭、規管教科書頁數及改版、格價等等建議,顯然無助解決問題。
相反,書價如是學校收回壟斷租值的工具,開放教育市場、引入競爭,把現行以校為本的資助方式改變為以學生為本的學券,才是解決教科書頻頻改版、年年加價的治本方法。
當然,從事事按照「中央」意願到面對學生家長,教育形態必然有所變化,這些變化很多時候成為利益團體反對推行學券、面對學生家長的理由。早前讀到程介明教授的《與私校共舞!》一文,由衷佩服程教授對公私高等教育不同形態的洞悉。在此,且容借程教授文中兩點作結: 「首先,由於是市場產生的,就不是按計劃、按確定的要求而出現,成立的社區學院就一定是良莠不齊。期望市場產生的學院像公帑建立的學校一樣齊整,是不切實際的。」
「市場產生的院校,質素的提高在乎市場的優勝劣敗。現在的社區學院,有些學生很多,有些瀕臨倒閉,正是市場在發揮作用。從整個體系來說,這是正常的,也是健康的。」
Thursday, July 17, 2008
蘋 果 批 : 戳 破 競 爭 法 的 神 話
http://appledaily.atnext.com/template/apple/art_main.cfm?iss_id=20080716&sec_id=4104&subsec_id=15337&art_id=11354018&cat_id=6771675
Monday, July 7, 2008
從iPhone到《競爭法》
萬眾期待的iPhone 3G將于本周五登陸香港,不少讀者相信都是「萬眾」之一。蘋果公司于去年推出第一代iPhone,憑借其功能與外表,深受各地用家喜愛。除了產品本身,蘋果的推銷策略同樣引人注目。
蘋果推銷iPhone的策略,是在大部分地區只與當地一個電訊營運商的電訊服務「捆綁銷售」。在香港,和記電訊旗下的3香港「率先」推出iPhone,但必須同時與3香港簽定兩年服務合約。對于如此安排,城市大學法學院顧敏康教授和湯家驊議員認為有違公平競爭,因而應該盡早通過《競爭法》,除之而后快。
「捆綁銷售」另有深意
所謂「捆綁銷售」,通常是生產商把擁有壟斷優勢的產品與另一產品「捆綁」,消費者必須同時購買。想當然者認為,生產商因而可把壟斷優勢從一種產品「伸延」至另一產品。暫且不提這種想當然的「伸延論」早已備受質疑。說生產商把壟斷優勢「伸延」本身其他產品,以賺取更多利潤,表面上仍然看似「合情合理」。可是,既然壟斷優勢來自iPhone,蘋果與其以「捆綁銷售」將「壟斷」伸延至電訊服務才賺取利潤,何不直接提高iPhone售價﹖ 假如消費者願意以8000元購買一個iPhone連兩年電訊服務的組合,蘋果把iPhone定價3000元,利用「捆綁銷售」把電訊服務「壟斷」,將電訊服務的收費由競爭下的2000元急增至5000元,跟蘋果直接以6000元出售iPhone,然后給用家在市場自行選擇電訊服務,對于蘋果的盈利并無影響。
細看蘋果與各地電訊營運商的合作模式,并非向電訊營運商收取一筆可觀的「獨家代理」費用,而是與電訊營運商對iPhone用戶的收入分成;據聞一般介乎10%至20%。分析這種分成安排,不得不提一件經典的「捆綁銷售」案例。案發之時,電腦不如現在輕巧,運作更要借助一種紙卡。當年,國際商業機器(IBM)租出電腦后,規定客戶必須使用該公司提供的紙卡,于是引來「捆綁銷售」的指控。可是,后來的研究發現,這種電腦與紙卡的「捆綁銷售」,無非是利用紙卡作為量度電腦的使用量,方便國際商業機器把出租電腦的收費模式,由固定月租變成多用多付。
「捆綁銷售」可促進競爭
要是蘋果認為消費者對于iPhone的需求各異,或視之為潮流飾物、或視之為綜合通訊娛樂設備,而后者可以大大刺激電訊服務使用量,超乎一般型號的流動電話。如此,蘋果與電訊商的「捆綁銷售」及分成安排,正如國際商業機器的紙卡,并非旨在削弱競爭,而是用于量度iPhone用量,從而把iPhone的售價由每部定價變成以使用量收費。
分成協議較以每部定價更為復雜、牽涉更多成本。正因如此,除了因為需要清楚划分利益歸屬以鼓勵產品推廣宣傳外,減低制定分成協議的費用亦使蘋果傾向在大部分地區,只與一個電訊商的服務進行「獨家捆綁」。
流動電話以其使用量定價,或許聽來有點匪夷所思,但社會上各種合約安排本來就時刻推陳出新,更何況這種安排是出自把蘋果起死回生的喬布斯(Steve Jobs)。
社會各種制度安排不是零和游戲,正如擔任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法官的法律經濟學家理察.波斯納(Richard Posner)所言,這種「捆綁銷售」在增加生產商的利潤之余,不代表會損害消費者利益及社會效率。以iPhone為飾物的用家,在這種安排下付出的機價會相對較低。何況,在流動電話能夠以其使用量定價的情況下,可以預期手機生產商會更加傾向設計方便易用的介面及創新的功能,以求刺激用戶使用電訊服務來增加收入。這種安排,可以說是為流動電話開創新的競爭層面,而非削弱競爭。
《競爭法》易誤中副車
《競爭法》的用意雖善,可是從iPhone銷售策略的例子中,可見各種商業運作復雜難解、競爭與反競爭行為糾纏不清,使政客與利益團體便于利用、裁決容易誤中副車。
在絕大部分行業均是對外開放的香港引入《競爭法》,由几個「專家」把各種日常商業運作「視乎情況」(rule of reason)決定是否犯法,或許會把一些看似不利消費者的行為表象消滅,最終反而帶來損害消費者、社會效率的不可預期后果。
Monday, June 16, 2008
從中港電訊市場改革論競爭
工業和訊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財政部聯合發布《關於深化電訊體制改革的通告》,「鼓勵」內地六個電訊集團重組成三個兼有固定及移動網絡的電訊集團,落實市場預期已久的新一輪電訊業改革。
「規劃」競爭 徒勞無功
中國跟大部分國家一樣,電訊市場本來就由政府部門壟斷,及後幾經政府或出資成立、或按地域及業務分拆,才因而出現中移動(941)、聯通(762)和網通(906)等數個較大的電訊集團。
先是分拆、繼而現在又重新整合,可是即使政府把幾個電訊業經營者有如積木般拆拆合合,致力「科學合理設計電訊競爭架構」,對於「形成適度、健康的市場競爭格局」(《通告》用語)的進展似乎仍然乏善足陳。
究其原因,監管部門在精心規劃市場結構的同時,對於開放價格競爭、市場進入方面卻進度遲緩。中央政府對於內地電訊服務收費的管制,直至2005年才由全面收費管制放寬為管上不管下的收費上限管制。《通告》明言未來只會發放三張第三代移動通訊的牌照,明顯為此次重組的三個電訊集團「度身訂造」,完全無意開放進入市場的大門。
開放市場競爭之源
香港的電訊市場,原本也是由電訊盈科(008)的前身香港電訊以專營權方式壟斷,其後才逐步開放。首先是本地固網電話市場,香港電訊的專營權於1995年屆滿後,政府便以增發牌照的方式打破壟斷,加入三個新經營者。現時政府已經全面開放本地固網電話市場,全無發牌數目限制。
本地固網電話從來是「蝕本貨」,電訊市場開放之前,香港電訊是以對外電訊服務——即長途電話的收入補貼,因此消費者較難感受開放市場帶來的變化。畢竟,競爭不是目的,而是增進效率、降低價格的手段,要是服務本身早已無利可圖,即為市場「製造」激烈競爭、多增幾個競爭者,社會、消費者亦無所得益。不過,開放市場帶來的潛在競爭,對於避免現存經營者「任意妄為」仍然重要。
相對而言,開放長途電話市場的影響顯而易見。政府在開放長途電話市場時,較本地固網市場更為進取,決定以67億元補償,於1998年提早結束香港電訊本於2006年才屆滿的長途電話專營權,並隨即宣布不設發牌上限。根據電訊管理局的《對外電訊市場開放十周年回顧與展望》,開放長途電話市場僅僅四年,消費者因而節省的支出估計高達255億元,遠高於政府作出的補償、維持法定壟斷所得的30億元專營稅,以及香港電訊因壟斷長途電話而對本地電話的30億元補貼,社會及消費者因而「淨賺」超過百億元。
當然,中港電訊市場改革涉及很多其他技術性安排,可是兩地政策方向的差異卻是明顯不過。內地嘗試以行政「規劃」競爭,動作頻繁、東併西湊,重組結果其實卻只如路透社顧蔚所言:「政府是最大贏家」。香港政府當年開放電訊,未敢大言「設計」、「規劃」,只是透過打破市場進入限制,把低效、厚利的市場置於無數唯利是圖的經營者面前(現在香港便有過百個長途電話經營者),卻又實實在在使社會及消費者得益。
從兩地電訊改革經驗可知,開放市場才是促進競爭之源。政府、「專家」以《競爭法》等工具直接規劃市場結構、企業行為,嘗試置市場競爭於政府計劃之中,結果未知是否如內地電訊市場重組一般,消費者其利未見,反而變成「政府是最大贏家」。
Tuesday, May 13, 2008
沒有公平的競爭法
政客(特別是那些希望被稱為政治家的)通常予人老奸巨滑的形象,可有時他們的舉動卻像開自己玩笑般,令人哭笑不得。久違了的競爭法諮詢文件,終於在上月出台。六十頁的文件,由從前的《公平競爭法》,到現在只剩下《競爭法》,沒有了公平二字,還未打開文件,政府彷彿已預告市民這將是一條沒有公平的競爭法,而其內容又真的是一連串「只許州官壟斷,不准百姓競爭」的荒謬邏輯。政府如此的坦誠相告,你說它是否老實得可愛?獅子山學會一向反對競爭法,過去已從經濟理論和列出多項實際例子解釋(可參考本會過去文章),今次將集中討論政府的諮詢文件。
惹人非議的條款
文件中的一大修訂是把原先的七類反競爭行為減至四類,分別為操縱價格、串通投標、限制產量和市場分配,似是對反對派的妥協。而基於中小企對競爭法的疑慮,政府亦建議成立競爭事務委員會,盡量避免法庭訴訟;消委會更聲稱會改變將來的角色,協助中小企作出關於競爭法的訴訟,以此利誘中小企對法案的支持。政府努力的各方討好,以爭取法案能順利通過,可惜文件(發布會的投影片)盡處的最後一句法例「不適用於政府或法定機構」,便使政府的努力化為烏有。明顯地,政府不是真心相信這法例可促進競爭,反而深明這法例的荒謬之處,所以把自己排除在外,隔岸觀火。
眾所周知,香港人在交通和住屋方面的負擔很重,而政府在這兩方面都直接壟斷了市場。它的鐵路優先政策,有鐵路行走的路線,運輸署便不容易批淮小巴、巴士和穿梭巴士行走,這樣限制其他交通工具的競爭,是否犯了「市場分配」的一宗罪?是否市民便因此不能選擇點對點的交通工具,造成他們的不便?這只可稱為對港鐵股東的利益着想(而政府仍持有約七成的股權),又怎可解讀為基於公眾利益?
住屋方面,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批租土地制度下,政府作為唯一土地供應商,這是自然壟斷(natural monopoly),我們是沒法挑戰的。可是,現在的勾地制度卻存在絕對不透明的程序。雖然政府不宣於口,但人所共知的是政府以此政策限制土地的供應量,以致地價不斷上升,同時帶動房價與租金上調。我們不否定整個勾地政策,因它理論上是按市場供求賣地。可是當中的不透明程序明顯是限制土地供應的伎倆,而實際的情況是土地供應量比回歸前每年五十公頃還少,那政府是否犯了「限制產量」這宗罪?加上其餘政府所保護的壟斷行業如電力、航空、會議展覽等,都增加了市民的負擔或不便,政府能如此一刀切地獲豁免又如何使人信服?
競爭法導致物價上升
另一令人非議的條款當然是競爭事務委員會和審裁處的缺乏獨立性和公信力。
事務委員會集調查審裁與豁免權力於一身,但七位管理局成員卻全由特首委任,立法會不可過問,沒有獨立性可言。而又有權不受理一些不合理的案件,而所謂「不合理」又如何認定義?不被受理的案件又可有上訴機制?文件裏沒有交代。這樣的安排,令人聯想到委員會會成為特首的錦衣衛,也難怪有評論形容競爭法為營商二十三條。
如上述所言,委員會的成立是希望減低訴訟費以爭取中小企支持,可惜如此在競爭法下中小企又是否永遠站在「有殺無賠」的境地呢?而再被冠以「謀取暴利」的大企業被打下馬後貨品價格又會否下降呢?要知道市場競爭總牽涉搶佔市場,把對手手中的顧客搶到己方。有了競爭法後,任何搶奪客源的舉動都可能被界定為反競爭行為,企業一是放棄競爭,但等於自殺行為(不過這也可能被界定為合謀定價);一是僱用律師團隊以取得法律意見,以免自己誤墮法網,所增加的成本不菲,可謂未見官先打三十大板。如日後與政府或對手對簿公堂所花的律師費堂費更是天文數字,所增的成本必然轉嫁到消費者。所以,競爭法反而導致物價上升,這是很多市民意料不到的。
這是一條市民、大企業、中小企三輸政府獨贏的法例,也難怪特區政府的有志之士都忍不住把公平兩字刪去了。
Friday, May 9, 2008
沒有競爭法 香港仍勝出
# 鳴謝施永青先生給予轉載
昨文的題目是《自由競爭勝公平競爭》,其實這個題目已經過時,因為現時政府已不再稱之為公平競爭法,而只簡稱競爭法。本來,追求公平乃人類理想,把法例冠以公平的稱號,有利佔領道德高位,減少反對者的聲音;現時把公平兩字也刪去,是否反映倡議者自己心知肚明,知道這樣的立法只會虛有其表,無法真正滿足市民的期望,故先行降溫。
我接觸過不少支持立法規管自由競爭的政客,他們都以其他先進國家都已就此立法,來說明香港亦有立法的迫切性;但同一個事實一樣可以證明香港沒有立法的迫切性,因為香港沒有立法一樣發展得很好,並沒有輸蝕給有這類立法的地方。現實是有這類立法的地方,一樣會出現壟斷性的企業;美國就有微軟、艾克森、沃爾瑪等龍頭企業,成功地在全球進行不公平競爭,賺得驚人利潤;故像香港這麼細小的地區,自行訂一套競爭法,根本起不到甚麼作用。這類聊備一格的法,其功能只是讓政客展示,他們已有為市民謀幸福罷了。
香港雖然沒有競爭法,但只要政府不立例保護個別企業,市場上就不愁沒有競爭;任何有利可圖的行業,都可在香港吸引本地或國際的資金加入競爭;他們為了相互競爭,就得不斷討好消費者,這才是令消費者利益得到保障的最好機制;既不用政府花氣力,亦遠比立法有效。
可惜,政客卻引導市民把希望寄託在立法身上,現在單是搞諮詢已搞了好幾年,將來即使成功立法,也得先有投訴,再等立案,然後才可以進行調查,還要給被告有答辯及上訴的機會,到真正有判決時,小市民已飽受欺凌,損失慘重了。可見靠立法所能產生的成效,遠不及任由企業之間的相互競爭。
香港現時有不少人,受了政客的誤導,對立法規管競爭,抱有不切實際的期望。他們以為,立法之後,超級市場就不可以隨便加價,而小商戶也一樣可以在大商場租得門市店面;但這些都是立法最嚴的資本主義社會也不會出現的事,市民不應對此存有幻想。
長期以來,香港雖然沒有競爭法,但市民的生活一樣可以隨著香港的經濟發展而有所改善,只是九十年代之前改善得快一些、普遍一些,近十年則慢了下來,而且偏利於中上層。這是因為香港的經濟已發展至國際頂峰,要繼續高速發展當然有難度。然而,香港的基層亦不妨設想一下,若果換轉讓他們去那些有為公平競爭立法的地方生活,他們是否一定可以比活在香港更好?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我們又何苦急於為公平競爭立法?
自由競爭勝公平競爭
# 鳴謝施永青先生給予轉載
香港向來只講自由競爭,認為在沒有外力干預下的競爭才是最公平的。香港聞名於世的,是它的「Laissez-faire policy」,即不干預政策,而不是立法最為公平。可惜,近年來了一股歪風,覺得只講自由不夠好,因為自由必然會造成以大欺小,恃强凌弱,故必須立法為市場主持公道。這聽來十分「正義」的呼聲,實際上是希望以公平競爭來取代自由競爭,要香港人為了公平去出賣手上的自由,這真是值得的嗎?
我們不妨先看看我們的上一代,是怎樣在自由與公平之間作選擇的。香港人的上一代,大都來自中國大陸。是甚麼力量吸引我們的上一代離鄉別井來香港尋找新生活的呢?是香港的自由呢?還是香港的公平呢?當年的大陸其實比香港更喜歡講公平,結果是「做又三十六,唔做又三十六」,連個人奮鬥的機會也沒有了。香港人就是不稀罕由黨委書記提供的公平,才冒著生命的危險,也要到一個陌生的地方去追求自由,可見自由遠比公平可貴。
當年的香港,沒有公平競爭法;法律提供的,是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個人可以保有自己的勞動所得,並可以自由地加以運用。當年來香港,既沒有福利,亦沒有工作保障,唯一的好處是可以自由搵工,不用接受政府的工作分配。不喜歡替人打工的,做小生意亦可,大家各顯神通,接受優勝劣敗。
這麼多年來,來香港參與這場自由競爭的人群裡,並非只有成功者,沒有失敗者,但失敗者沒有認為這場競爭對他們不公平,輸了就要求立法,把遊戲規則改得對自己有利一些。因為,參與這場遊戲的人都知道,大家的遊戲規則都是一樣的,是由上天制定的,一視同仁的,輸了只能怪自己技不如人。
老子說:「天道不仁,以萬物為芻狗。」然而,老子亦說:「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即是說,天道雖然冷酷無仁,但不會厚此薄彼,非常公平。而天道亦設計得非常周密,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四海如一,古今如一,連孫悟空也跳不出天網的範圍;大家都只能種瓜得瓜。
相反,由俗世上自以為聰明的人所訂出來的法例,無可避免有主觀成分,有利益的考慮,有意志的扭曲,所劃出來的界綫,在對某些人有利時,亦會對某些人不利,難有公平可言。歷史上的不公平環境,大多數皆由不恰當的立法所造成。如非有電訊條例,大東電報局就不可能壟斷香港的市場這麼多年。
因此,為市場訂定人為的「公平法則」,只會破壞市場機制,扭曲正常的正常運作,而且會增加經營者的成本,最終害苦了消費者。立法的過程,其實只是各派政治勢力較量的過程。佔有優勢地位的政黨,一定會偏幫自己所代表的選民利益,很難做到真正的公平。所以,我對訂定公平競爭法沒有信心。
Monday, April 21, 2008
認真了解市場上的價格差異
消費者委員會最近一項調查發現,超級市場的貨品售價普遍較小型獨立零售店為高,兩者價格差異可達一倍。其實,不同團體早已對類似調查樂此不疲,結果雷同,無非想要帶出超市謀取暴利「證據確鑿」的訊息。
超市與小型獨立零售店(下稱小店)貨品存在價格差異,常見解釋在於訊息費用。消委會呼籲市民格價,但大部分市民並非如消委會般「受薪格價」,因此格價成本可以甚高。有報章記者早前親身試驗,以購買十件不同貨品為例,在各店格價較在同一超市購買能夠節省30多元,時間成本卻是個多小時。格價或得或失,不能只看得益而不理代價。
格價亦有代價
類似格價調查存在多時,應有助市民大大減低獲取超市貨品較貴的訊息,可是價格差異存在依然,超市亦無關門大吉,緊要之處並非單在超市是否謀取暴利,而是簡直把價升量降的需求定律完全推翻。其實,解讀這類價格調查結果之時,對於其所得之價與量,應要謹慎分析。
超級市場的慣常減價策略,是在特定時間為特定貨品進行大減價,折扣幅度可以很大;即以消委會調查中提及的「差價之王」──急凍蝦餃為例,超市不少時間都是以買一送一方式減價。
《臥底經濟學家》(The Undercover Economist)作者提姆.哈福特(Tim Harford),對於超市選擇在特定時間為特定貨品進行大減價,而不是把所有貨品全期劃一減價的解釋,是前者有助超市在以低價留往精明消費者的同時,可以對「不拘小節」的顧客實施價格分歧、收取較高售價。因此,在不同時間調查超市跟小店不同貨品的價格差異,結果可以大為不同。同樣道理,任何時間進行的調查都不難發現,超市部分貨品(即不在減價之例的貨品)正在「謀取暴利」。可是,對於深明超市減價規律的精明消費者而言,超市與小店貨品的價格差異會較這類調查結果小得多,也可能因此把格價的吸引力大為減低。
貨物之量看似直截了當,一包蝦餃置於超市跟小店似乎並無不同。然而,要是換上一客牛排,市民對於不同餐廳的價格差異是否代表「謀取暴利」,便會顯得稍為猶疑。再換上報章,每份《信報》的紙數甚少,售價卻與其他友報看齊,但恐怕無人會因為《信報》每頁售價奇高而認為其在「謀取暴利」。
關鍵之處,在於張五常教授提出的委託定價;量或為「有質」或為「委託」(proxy)。牛排有質,而餐廳環境、服務無質,牛排於是成為餐廳環境、服務的委託算價單位,於是一客牛排的價格除了包括牛排本身價值以外,還有餐廳環境、服務的價值,這個對於早已習慣「食裝修」的香港人而言,應該不難理解。報章以內容為先,故此內容委託於紙張甚為明顯,因此認為《信報》紙少而「謀取暴利」,只為識者笑。
在不同地方所銷售的同一品牌蝦餃,「有質」之量甚重,購物環境、便利程度、商譽等委託於每包蝦餃算價的因素容易被人忽略,單純因為同一品牌蝦餃的價格差異便認定超市「謀取暴利」的言論於是大有市場。
公平競爭法或淪為政治工具
對於超市與小店貨品的價格調查,只要緊記其限制,當作參考本來無傷大雅。可是不少團體及評論,但見調查結果便急不及待高呼超市「謀取暴利」,更以《公平競爭法》為良方,便不得不使人擔憂。早前認為超市以低價「趕絕」小商販、認為應該以《公平競爭法》禁止其掠奪性價格的意見言猶在耳,現在市場存在售價更低廉的小店時,卻又認為應該以《公平競爭法》限其「暴利」。價低掠奪、價高暴利、價定合謀,實在難以相信《公平競爭法》將來不會淪為政客、利益團體的政治工具。
Monday, February 11, 2008
「褪色一哥」給香港的啟示
港九粉麵製造業總商會於一月二十八日「強烈建議」同業加價,事件令久違了的公平競爭法討論再次升溫,而獅子山學會上星期便論及所謂「公平競爭」的含糊性,會誘使營商者利用公平競爭法來打擊對手;不巧遇上美國微軟宣布以四百四十六億美元向雅虎提出收購、以挑戰Google在網上搜尋及廣告市場的領導地位。這個新鮮出爐的事件正好提供了上佳的案例,突顯公平競爭法或反壟斷法鼓勵內耗、使營商者不思進取的特性。
消息公布初時,業界也對這宗收購不甚了了,更形容微軟和雅虎的合併只不過是「兩個醉酒佬互相扶持」的把戲,對互聯網固有的形勢影響不大;但正當外界對Google的「一哥」地位不表示懷疑、期待它一如以往以強者姿態從容面對挑戰時,事情反而因Google的緊張介入而變得峰迴路轉。
互扣「壟斷」帽子
Google的法律發言人 David Drummond 在其公司的官方網誌上開宗明義的表示:「微軟敵意收購雅虎,不是普通的財技併購。」他還發出一連串用詞惹火的提問(如指出微軟違法的往績),質疑微軟此舉是想把它的壟斷從個人電腦伸延到互聯網。最後,他促請世界各地的官員也應問問自己這併購會否損害消費者利益。說穿了,就是打出反壟斷法的牌,叫政府禁止這宗交易。
另一邊廂,微軟卻認為Google在網上搜尋器及廣告市場擁有支配地位,微軟與雅虎合併只會促進業內的競爭,巧妙地繞過使用曾叫自己吃過大虧的壟斷等字眼,但有效地指出現在真正的壟斷者是Google。在有反壟斷法的國家,各企業都爭把「壟斷」這帽子扣到競爭對手的頭上,這是千古不變的現實。
但究竟誰是誰非?從兩家公司的規模來看:微軟市值二千六百六十億美元;營業額五百一十億美元;Google市值一千六百三十億美元、營業額一百零六億美元。單以大小角度,微軟收購雅虎後更如虎添翼,當然是壟斷者,但若只以網上搜尋收入來計算,佔有七成五份額的Google,壟斷者非它莫屬。可是Google指控微軟把「壟斷從個人電腦伸延到互聯網」卻又不是沒有歷史依據:當年微軟如何把網景(Netscape)擠出網頁瀏覽器市場,又有誰敢擔保它今天不是依樣畫葫蘆把其個人電腦霸主地位伸延到互聯網市場?
競爭法鼓勵內耗
寫到這裏,可能已有讀者急不及待的指出港府所擬定的公平競爭法是不管企業合併的,也不管市場是否有壟斷者(只要政府認為它的存在是「對公眾的利益大於對消費者的損害」) ,所以上述情況不會在香港出現。可是,就算沒有壟斷的指控,要找出其他所謂罪狀又有何難(可參考上周文章)? 我們想指出的是,在反壟斷法的陰影下,強如微軟和Google也不得不互相指控,更遑論在所謂公平競爭法下的香港大中小企業? 這樣法例既打開了企業借刀殺人之門,企業又哪有不用之理? 當營商者不以創新和增強自己產品的質量來競爭,只顧埋首鑽空子以法例打擊對手,社會資源白白耗掉,而錢只進了少數律師的口袋,這是我們香港人實事求是的精神嗎?
全球化下無「惡霸」
再者,公平競爭法在現代社會能否促進競爭實在是一大問號:在一百多年前世界第一個類似的法例在美國出現時,資訊權只掌握在權貴,加上交通不便,所謂市場其實很局部(localized)、規模很小,要壟斷市場和操縱價格可能不難。可是在全球一體化和資訊革命的大環境下,各商品的價格只要上網查考就一目了然,而且競爭者來自五湖四海,只要問問銀行交易員今天套戥交易的機會是如何的少、廠家的邊際利潤是如何的微薄、新界有多少主婦已跑到深圳買菜,現實告訴我們,大多數的反競爭行為,早已被全球一體化和互聯網打破;而餘下的,多是在政府的蔭庇下繼續存在,想想香港的公用事業和大陸的國企吧!
最後,我們想舉出一個例子來讓各位思考:在現今強調創新的社會,縱使如微軟般財雄勢大,亦不能以其操作系統的壟斷來支配整個電腦行業的發展,更因執迷於維持其軟件業的壟斷而錯失開發網上搜尋及廣告市場的先機,使其在高科技界的地位亦由Google頂上,微軟能否力挽狂瀾,不得而知。
歷史的巨輪無情地轉動,觀乎回歸後,香港總抱人有我有的心態,從保育、環保、控煙到公平競爭法,無一不唯外國馬首是瞻;相對從前帶領世界走進劃一低稅率的潮流,現今港人缺乏創新思維,如果問香港會否由中國的窗口,淪為中國的一個城市,答案恐怕是指日可待。
Monday, February 4, 2008
聯手加價與競爭法皆不可取
港九粉麵製造業總商會在報章刊登廣告,強烈建議同業把各類麵製品的批發價和零售價調升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引來政府及消委會關注。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去信「提醒」後,商會最後撤回加價建議。政府對「建議」如此嚴陣以待,但聯手加價又是否真的可達謀取暴利的奇效?
早於一九六○年,當時的主要產油國便組成石油輸出國組織(OPEC),成立目的明目張膽地要「協調價格」。可是,即使石油輸出國組織控制當時世界石油生產的重要份額,「協調價格」的企圖最後還是功敗垂成,油價在高見三十五美元後,便在八十年代回落至十五美元以下。
協調者各懷鬼胎
石油輸出國組織無以為繼,「協調」的困難是其中主要關鍵。「協調」價格須要「協調」生產,於是組織對成員定下生產限額;只是出口收益珠玉在前,「唯利是圖」的各國又豈會乖乖「協調」、嚴守限額?結果,「協調」還是逃不過博弈論(Game Theory)的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各成員國超額生產情況普遍,價格亦無從「協調」。內憂難除、外患又至,高油價更加刺激組織以外的產油國加快勘探、加大生產,石油輸出國組織「協調價格」不成,影響力反而隨其所佔世界產油量之比重與日俱減。
石油輸出國組織「協調」生產力不從心,對需求的轉變就更加無能為力。各種替代能源在高油價鼓勵下應運而生,消費者也紛紛投入節能產品的懷抱—日本汽車便因而大行其道,使石油需求下降。
由此可見,即如石油這樣短期較難替代的物品,產油國還是難以獨斷獨行、按一己之意「協調價格」。
回看港九粉麵製造業總商會的「強烈建議」,以其只能以報章廣告形式建議加價,已經可知商會為同業「協調價格」的能力非常有限,甚至可以說是黔驢技窮。另一方面,批發和零售粉麵肯定較發現石油容易,要是商會成功「協調價格」、謀取暴利,其他「唯利是圖」的行外商家,又豈會坐視不理?商家爭相加入「暴利」行業,雖無惠澤消費者之意,卻有其實。即使商會的「強烈建議」真有控制供應之奇效,粉麵的替代品不少,消費者也自然會以消費選擇懲罰「暴利」商家;畢竟,石油消費模式尚可改變、何況粉麵?
商會的「強烈建議」,不少評論使之成為盡快定立公平競爭法的理由。有立法會議員便認為,雖然聯手加價的效果成疑,但亦應定立公平競爭法以禁之,以防同類情況再次出現。可是,立法猶如兩刃利劍,必須權衡利弊。我們只要細閱公平競爭法的諮詢文件,便不難發現其中內容如濫用市場地位、綑綁銷售等空泛概念處處,會為企業營運帶來不少不明朗因素;亦難免有人會利用法例來打擊對手,而律師費和訴訟費高昂,非中小企所能負擔,難怪諮詢結果顯示中小企對新法大表疑慮。
競爭法製造特權者
當價格上升時,法官說是壟斷;價格下跌時,他們說是掠奪性定價;價格不變的話,則是合謀」(When the prices went up the judges said it was monopoly, when the prices went down they said it was predatory pricing, and when they stayed the same they said it was tacit collusion.),是經濟學者高斯(Ronald H. Coase)對美國反壟斷法(anti-trust law)的意見,也簡潔地帶出所謂「公平競爭」的含糊性;價格怎變,指控不變。
其實,沒有人會反對政府促進公平競爭,但由石油到粉麵,競爭之源從來來自開放的市場(潛在競爭與現存競爭同樣重要)和消費者的自由選擇,這也是政府促進競爭的正途。因此,獅子山學會認為,政府應該致力打破藉由特權或法例保護的壟斷行業,如電力市場,促成聯網,使兩電競爭;或如航空業,讓香港開放第五航權。但觀乎最近政府和兩電簽署的新《管制計劃協議》,繼續容讓壟斷存在,其促進公平競爭的誠意可見一斑。政府不願對症下藥,卻以一刀切、含糊的法例促進競爭。
更令人憂慮的是,公平競爭法諮詢文件建議政府可享有酌情豁免個別行業,其中一個理由是反競爭行為「對公眾的利益大於對消費者的損害」,而「公眾利益」又不知如何計算,故政府便可以繼續製造特權階級,企業恐怕難見其利、卻受其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