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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September 1, 2010

解放強積金 讓八十後自決

從前,有一所「碧金寺」,寺裏主持定下的規定,村裏鄉民都會乖乖聽從。有一天主持說村裏的老人愈來愈多,怕以後不夠年輕人去耕畜,主持就立下十一碧金指令,年青人每月的耕作收入要上繳一成,並稱作大碧金,交給「碧金寺」營運,只有到花甲之年,才能領回耕作收益。

「迫金」計劃 好心做壞事本來鄉民都想這是「碧金寺」主持的好主意,所有人都樂意上繳耕作,直至阿丙病重,療養治病都要銀兩,丙嫂心想不妙,就去找「碧金寺」主持。

丙嫂:「阿丙命不久矣,希望可以給他最後的日子好過點,可以先領回他的大碧金。」主持:「不許,不許,只有花甲之年才許領。」後來,阿丙去世了。

阿甲出城考了功名,希望回家鄉辦個學堂,但苦無建校的資金,就去找「碧金寺」主持,求取領回大碧金。

阿甲溫文求道:「主持大人,我倘能辦得學堂,不但創功立業,也造福家鄉子弟,何不先許我領回碧金,創一大業?」主持:「不許,不許,只有花甲之年才許領。」阿甲創業不成,只能當個潦倒書生。

阿乙讀書不多,希望結婚生子,但勤勞耕作都只夠糊口,惟有找「碧金寺」主持領回大碧金以娶妻置田。

阿乙怒氣沖沖的說:「我月月守規上繳,而今我要娶妻置田才能成家,快給回我大碧金啊!」主持:「不許,不許,只有花甲之年才許領。」這回阿乙毫不客氣,一把火燒了「碧金寺」,從此,鄉民不再受惡策所累。

上面的故事不是《拍案驚奇》,而是活生生在二十一世紀的香港上演的真故事,故事的真實名字是「強積金」,而受害的是最基層的香港小市民,八十後年青人的置業問題也源於「迫金」所累。

強積金在2000年開始推行,正是八十後投入社會的年代,十多年來積下來的「迫金」小則10萬元,管理得善也有近20萬元之數,年輕夫妻合起來就有近40萬元之多,加多些許積蓄不就是供一所細價樓的首期。可惜,積金局說:「不許,不許,只有花甲之年才許領。」

建議強積金支付首期
市民應置業與否,此乃個人決定,獅子山學會無意干涉。可是,本會一直倡議解放強積金,理由的是政府應還市民調取自己收入的權利。而英雄所見略同,智經研究中心日前也發表置業政策研究,其中最可取的建議是容許申請人取用強積金支付首期。

事實上,新加坡一直容許公民可以用公積金來付首期,以及用公積金來供樓。目前,新加坡95%家庭是房屋業主,比率世界第一,正是受惠於有關政策。

說 到底,強積金管理人收取巨大管理費,但不用直接向供款人交代,每月仍會有不絕的供款,實際上強積金製造了產權不清的怪現象。產權是自由經濟的基石,連實行 社會主義的中國《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一節也寫有:「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力。」當代經濟學對私有產權的定 義包括了使用權、收入的獨享權和轉讓權。但強積金制度將個人收入凍結成四十年後才能使用的資金,實際是將私有產權凍結了四十年。

而產權之所 以重要,是因為:一、產權的激勵功能:產權歸根究柢是一種物質利益關係。任何產權主體對其產權的行使,都是在收益最大化動機支配下的經濟行為,沒有收益的 產權是不可思議的。二、產權的約束功能:產權對產權主體在行使產權的經濟活動中所施加的強制。三、產權的資源配置功能:產權的資源配置功能指的是產權制度 的安排所具有的調節或影響資源配置狀況的作用。四、產權的協調功能:財產關係的明晰及其制度化是一切社會得以正常運行的基礎,協調人們的社會關係,保證社 會秩序規範、有序的運行。

港人產權凍結四十年
港人產權被凍結了四十年,既沒有激勵作用,也無法作出最有效的配置,例如,置業、創業、治病、求學等,最後連產權協調社會秩序也漸失,引發失序。

現 時樓市正值高峰,二手樓宇的平均樓價達336萬元,但當樓市回落,一個200萬元的單位,三成首期只要60萬元;而超過申請公屋入息上限,但又低於過去夾 心階層住屋計劃要求的家庭的總收入,介乎16916元至39000元,每月近4000元的強積金供款正有助供樓,解放強積金支付首期,再容讓他們以強積金 供款供樓,不失為解救那批高呼「置業難」八十後的好方法。

後記:星期一我代表獅子山學會出席OurTv的網上時評節目,和左翼的八十後討論到解放強積金,竟不約而同地同意解放強積金是當前上策,未知當年一意通過強積金的工會領袖和立法局議員又有何感想?

獅子山學會政策研究員
info@lionrockinstitute.org
何民傑

Wednesday, July 7, 2010

競爭法是經濟廿三條

何民傑, 信報財經新聞 (理財投資, P35 2010. 07. 07)

從前,有一個很愛漂亮的國王,一天到晚命令王宮裏的裁縫師,替他做不同式樣的新衣裳。有位裁縫師騙稱會造世界上最神奇的衣服。國王以為找到了世上最美的新衣,但其實只是身邊人不敢發聲,新衣根本不存在,直至國王赤身露體走到街上,路旁的小男孩忍不住笑成一團,大家都覺得好滑稽。

「國王的新衣」是兒時的童話,但放在今日的香港社會,那新衣卻就是快要訂立的「競爭法」。政府在7月2日就《競爭條例草案》刊憲,聲稱要落實香港的競爭政策。獅子山學會一直以捍衛香港自由經濟為己任,多年來指出訂立競爭法不單無助自由競爭,還會製造更多不公平和營商成本,最為害的只會是中小企業,例如大機構可引用法例打擊新對手,小商戶可能被懷疑違規就被翻箱倒籠,要清楚知道法例要求又會引發法律開支,肥了法律界別。總之,競爭惡法問問題多多,政府未有向公眾有清楚解釋。

新競爭法:國王的新衣

而從政府在《競爭條例草案》中計劃法定組織豁免於競爭法外,就更加顯示國王的新衣意味。政府指出,由於公營部門的活動大多為非經濟活動,條例草案不適用於政府。除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另有指明外,條例草案也不適用於法定團體或其活動。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只會根據條例草案所訂下的準則,透過制訂規例作出有關豁免的決定。

政府立競爭法,卻自己豁免自己;特區政府有一百零六個部門,八十六個公營機構,參與香港的經濟活動無日無之,要評說公平競爭,政府卻免於其中。最近就有香港會議展覽業關注組促請政府,將貿發局納入規管,否則對業界不公平。早就有批評指貿發局近年不斷擴大展覽業務,它既有政府資助,又是會展的場主,本身已佔盡優勢,如果獲豁免,對業界極不公平。但可惜,政府說不受理!

事實上,公營機構和政府部門才是製造香港出現壟斷的源頭,例如,疑似下任特首梁振英當年建議推行的八萬五政策明顯是限制產量行為,打擊小企業運作,即使現行的勾地政策也是限制產量的行為,但政府卻自己豁免自己。梁振英真的當選,再推八萬五,能否以競爭法的限制產量原則禁止呢?管案是政府說不可以。

而且,政府政策下的電力公司專營權也是分配市場行為,使市民在不同地區要繳交不同的電費。又例如電台、電視台的經營許可,都是由政府制訂的發牌制度分配市場,使外來競爭者無法進入競爭,反而同類的報紙傳媒在沒有政府發牌壟斷下,報業百花齊放,市民有更多選擇。最近九巴主席也批評過由政府推行鐵路壟斷造成的交通問題,運輸署不准巴士自由調動班次,使巴士無法與鐵路競爭,嚴重干預市場調節。這不是「只許州官壟斷、不許百姓競爭」又是什麼?政府明顯不敢面對現在自己製造的壟斷現象。

又如旅發局連續十年將花車遊贊助商判給國泰航空是串通投標,政府指透過行政措施可以解決公營機構和部門的投標失誤,但實際上旅發局的浪費公帑例子,證明政府沒有意圖和能力去管理好投標問題。而消委會曾經批評房屋署的鐵閘承辦商串通投標,但實際的問題關鍵是房屋署設有一張封閉的鐵閘承辦商名單,一般承辦商難以進入該名單,才導致少部分人串通投標。

就算提及合謀定價,運輸署對小巴、巴士、的士的收費限制也是合謀定價,迫使消費者和營辦商沒有選擇的自由。政府只推說因公共政策理由而豁免,其實有如國王的新衣。

外國豁免由民選國會決定

同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認為有合理的公共政策理由,可豁免某活動受禁止反競爭行為的法例規管。這做法是將行政機關的權力超越立法會,而外國是由普選的立法機關決定什麼政府活動可以得豁免,並設有日落條款,定期檢討,和港府建議「自己大晒話晒事」的建議完全不同。筆者擔心這只是進一步擴大行政權力,隨時剝中小企光豬,嚴重打擊營商自由。

再者,競爭法建議執法和司法機關結合,只要有人投訴的表證成立,就可以法例授權查核公司賬目。條例四十一指「凡競委會有合理因由懷疑,某人已管有或控制或可能管有或控制文件或資料,或某人在其他方面能夠就構成或可能構成違反某競爭守則的事宜協助該會,本條即適用。」這實在向全港企業製造的白色恐怖,打擊營商環境和法治傳統。

現時,電訊條例底下有條款含有競爭法建議的成分,但實際運作就是讓行業裏的競爭者,互相以法例要求打擊對手,拖慢商業活動,最終令消費者受損。又例如現時報紙和發行商、報販的關係,在競爭法下隨時被指是分配市場,政府隨時可以此含糊不清的法例干預新聞自由,製造寒蟬效應。競爭法裏很多問題早就提出討論,但政府執意要穿上這件新衣,香港人是時候要直斥其非了。

獅子山學會

何民傑

http://www.hkej.com/